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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8-17 生效日期: 1981-08-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1]10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已翻印下发各地贯彻执行。 
  我省自一九八0年四月一日开始发行外汇兑换券,截止今年六月底共兑出外汇券七百九十三万元,回笼七百五十二万元,回笼率达百分之九十四点八。各地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抓得是比较紧的,对于排除外币在国内市场流通,防止套汇和套购短缺物资,便于计算创汇单位的外汇留成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发行外汇券是一项新的工作,缺乏经验,加上宣传教育和管理措施不够有力,因而在个别地区、个别单位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非法占用外汇券;有的用外汇券搞非法交易,黑市倒卖;个别收取外汇券单位,不管持券对象,只认券,不识人;有的内销商品以外汇券进行计价、结算;有的单位收取的外汇券不按规定及时上交银行,坐支留用,等等。为了制止和克服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外汇兑换券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控制外汇券的使用对象。外汇券只准许入境的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和持有中国银行证明的国内居民(包括远洋船员),在指定的收券单位使用。收取外汇券的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有关外汇券的管理规定,严禁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换取、借用、转让外汇券,或套购紧缺商品。严禁国内居民使用外汇券套购商品。各有关单位要制订严密的规章制度,实行责任到人,堵塞漏洞,对违反外汇券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外汇券黑市倒买活动。 
  二、所有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单位都要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认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对外供应的商品,应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的政策,在同一地区同品种规格的商品,要执行同零售市场统一的零售价格,不搞优待价(供应船员的商品除外)。不得为了多得外汇券擅自降低销价。对违反规定的单位,银行可根据情况按一比一结汇,停止或扣减外汇留成。 
  三、各地要切实安排好对收取外汇券单位的商品物资供应,扩大外汇券的回笼。除外贸部门专供出口商品可以收取外汇券外,其他内销商品,一律不得用外汇券计价、结算。各单位、各部门之间不得互相用外汇券买卖、交换或支付货款。使用外汇券计价的货款,应通过中国银行办理结算。 
  四、请各地、市在八、九月份对本地区外汇券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青岛、烟台、济南、淄博等使用外汇券较多的城市要作为这次检查的重点,认真搞好。各地、市要将检查的情况,向省府写出专题报告,并抄送省计委、进出口委、外汇管理分局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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