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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22 生效日期: 1992-10-22
发布部门: 能源部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鼓励技师钻研技术业务,引导技师在技艺上精益求精,充分发挥技师在生产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的精神,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高级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要在有突出贡献和高超技能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原则在《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内,选择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责任重大的生产岗位按专业(工种)设置高级技师职务和确定其职务名称(具体范围及名称附后)。

  二、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
  1.担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理论和高超、精湛的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并了解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技能,在本地区或本企业的本专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
  2.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革新、技术攻关、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检修、修配、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3.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热心传授技艺、绝技,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和生产。

  三、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部直属单位的高级技师评聘人数和职务津贴指标由部核定下达。在部核定的指标限额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生产岗位技术复杂程度和工人队伍情况,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

  四、高级技师的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原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平均每人每月50元标准核定,每个高级技师的具体职务津贴标准,各单位可根据不同专业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和责任大小,在40~60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
  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高级技师任职二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五、高级技师的考核
  高级技师的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技能、工作业绩、潜在水平的考核,其考核的重点为:
  1.专业技术理论考核。在技师理论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专业技术理论和新技术知识。采取命题笔试的办法进行考核。
  2.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按部颁《技师技术标准》应会要求,重点考核现场分析、判断、排除、解决、处理问题的实际技能。
  3.工作业绩考核。主要考核生产成绩和工作成就。
  4.潜在水平考核。撰写个人技术总结或论文,主要包括:专业技术知识、生产管理知识、解决或处理过的技术难题、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成果及复杂设备安装、调试、检修、运行等取得的成绩。潜在水平的考核采用答辩方法进行,并对撰写的工作总结或论文作出综合评价。
  5.在高级技师的考评中,应重点评审本人的实绩和贡献,在技术上除应具有一技之长外,重点要看是否具有一专多能的综合技艺和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难题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6.考核均采用百分制,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法。考核总成绩的评定一般按实际操作技能成绩占30%、工作业绩成绩占30%、专业技术理论成绩占20%、潜在水平成绩占20%的比例掌握为宜。

  六、高级技师的评审组织
  部成立高级技师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审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司劳动组织计划处。
  企、事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高级技师考核、评审组织,负责本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高级技师的统一命题(按专业)、考核、评审工作。
  各级考核、评审组织应有二分之一以上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技师参加。

  七、考评程序和审批权限
  高级技师评审工作一般要经过动员、申请、初审、培训、推荐、考核、审核、批准和颁发证书等阶段。
  高级技师评审的动员、申请、初审、培训和推荐工作,由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其考核、审核、批准和颁发合格证书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经考评合格的高级技师,须填写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一式五份,其中存入本人技术档案一份;上级主管部门一份;报能源部人劳司三份(一份部备案,二份转报劳动部备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八、高级技师的聘任与管理
  按规定程序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后,由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任,颁发聘任证书和签定聘约,聘任证书由部统一印制。聘期一般为四年,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任职期满经考试合格者,单位可以续聘,不合格或不能履行聘约者,应予解聘。

  九、其他
  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能源部人事劳动司。

  附: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的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
  一、火力发电
  1、汽轮机专业:
  (1)汽轮机运行高级技师(汽轮机运行工)
  (2)汽轮机检修高级技师(汽轮机检修工、本体检修工、调速系统检修工、水泵检修工、管道阀门检修工)
  2、锅炉专业:
  (1)锅炉运行高级技师(锅炉运行工)
  (2)锅炉检修高级技师(锅炉检修工、本体检修工、转机检修工、管阀工、瓦工)
  3、电气专业:
  (1)电气运行高级技师(电气运行工)
  (2)电气检修高级技师(机电检修工、变配电检修工、电气试验工、继电保护工、电气仪表工、油化验工)
  4、热工、自动专业:
  (1)热工自动高级技师(热工仪表检修工、热工自动装置检修工)
  5、化学专业:
  (1)化学检修高级技师(水化验工、化学检修工、仪表检修工)
  二、水力发电
  1.机械专业:
  (1)机械运行高级技师(机械运行工)
  (2)水轮机检修高级技师(水轮机检修工、机械检修工、水力机械运行维护检修工)
  (3)发电机检修高级技师(发电机检修工)
  2.电气专业:
  同火力发电
  3.水工专业:
  (1)水工检修高级技师(水工观测工、水工检修护工)
  三、供电
  1.送电专业:
  (1)送电线路检修高级技师(线路工、电缆工)
  2.变电专业:
  (1)变电运行高级技师(变电运行工)
  (2)变电检修高级技师(变电检修工、主变压器检修工、调相机检修工、电气试验工、继电保护工、电气仪表工、油化验工)
  3.配电专业
  (1)配电检修高级技师(配电变压器检修工、内线安装电工)
  4.用电专业:
  (1)用电营业高级技师(营业管理工、电度表校验工、电度表修理工)
  (2)用电监察高级技师(用电监察工)
  四、火电、送变电施工
  1.汽轮机专业:
  (1)汽轮机安装高级技师(汽轮机安装工、管道安装工)
  2.锅炉专业:
  (1)锅炉安装高级技师(锅炉安装工、锅炉机动钳工、锅炉砌砖保温工)
  3.电气专业:
  (1)电气安装高级技师(电气安装工、变电安装工、电气试验工、继电保护工、电气仪表工、变电二次线安装工、油化验工)
  (2)送电架设高级技师(送电架设工)
  4.热工自动专业:
  (1)热工自动安装高级技师(热工仪表自动装置安装工、热工仪表及自动装置试验工)
  五、水电施工
  1.机械专业:
  (1)水轮机安装高级技师(水轮机安装工、管路安装工、金属结构安装工、起重安装工、施工机械安装修理工)
  (2)水轮发电机安装高级技师(水轮发电机安装工、内燃机修理工)
  2.电气专业:
  (1)电气安装高级技师(配电安装工、变电安装工、电气试验工、继电保护工、电气仪表工、油化验工)
  六、电力修造
  发电、供电修造企业高级技师的专业和主要工种按机电部的规定执行。
  七、电力生产、基建施工通用专业和工种
  1.电气专业:
  (1)运动自动化高级技师(运动自动化工)
  (2)程序控制(计算机)高级技师[程序控制工(计算机)]
  2.通讯专业:
  (1)通讯运行高级技师(通讯值班工)
  (2)通讯检修高级技师(电力载波工、无线电通讯工)
  3.其他专业:
  (1)电(火)焊高级技师(电焊工、火焊工)
  (2)无损检验高级技师(无损检验工)
  (3)热处理高级技师(热处理工)
  (4)潜水高级技师(潜水工)
  (5)起重高级技师(起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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