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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8-15 生效日期: 1992-08-15
发布部门: 能源部
发布文号:

1991年12月全国电力安全工作电话会议后下发了《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电力行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实行三同时的规定》、《加强承包工作及多种经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三个文件的讨论稿,各网、省局对此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半年中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经归纳修改后形成了上述三个文件的报批稿。今年6月安徽合肥电力安全工作现场会上全体代表对这三个报批稿再次进行了深入讨论,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现正式颁发实施。
  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电力工业各部门密切合作,共同负责,保证电力工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以取得生产、建设整体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是电力规划、设计、制造(修造)、建筑安装、调试、生产等部门的共同任务。


    第三条   安全生产是检验电力建设和电力生产等部门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任何一个部门的工作都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安全用电,必须从电力建设到电力生产实行全过程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发供电。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能源部所属的电力规划、设计、制造(修造)、建筑、安装、调试、生产等单位。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规划总院、机械制造局等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拟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重点

    第五条   规划、设计阶段安全监察重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国家和部颁有关规程、规范及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
  2.规划设计可行性论证中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部分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3.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特别是下列各种设计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1)防止重大设备损坏和大面积停电,系统瓦解事故的监控、保护和自动装置;
  (2)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
  (3)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和炉膛灭火放炮的措施;
  (4)防止电缆着火延燃措施;
  (5)汽轮机、水轮机油系统,锅炉燃油系统,变压器油系统,油罐及油罐区、氢气、乙炔、氧气(含站)防火、防爆和消防设施;
  (6)火电厂输煤系统和制粉系统防火、防尘设施;
  (7)防止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防护设施;
  (8)高温、低温、潮湿、高噪音值班地点通风降温、采暖、防噪音设施;
  (9)防震、防酸、碱腐蚀和毒品与六氟化硫等的防毒设施;
  (10)岸边循环水泵房防河水倒灌措施和灰坝垮坝措施;
  (11)水电厂防止水淹厂房和垮坝的措施;
  (12)线路防污闪措施。
  4.对以往同类工程的设计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以及事故对策在本工程中的落实。
  5.设备选型是否贯彻“技术上先进、生产上安全可靠、经济上合理”三者统一的原则。选用的设备和器材,必须是经过鉴定的合格的产品。


    第六条   设备制造阶段安全监察重点:
  1.国家、能源部和机电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规范和反事故技术措施与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制造质量的监督检验。
  2.与所制造产品及配套防护装置(包括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有关的国标、部标(含其他部的相关标准)及合同的贯彻落实。
  3.对同类设备已发生过的制造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以及反事故对策的落实。


    第七条   建筑、安装及调试阶段安全监察重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国家和部颁的有关规程、规范、设计和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
  2.《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有关项目的三同时落实,以及上述项目设计变更的正确性和必要性。
  3.国家和部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贯彻落实,重点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鉴定。
  4.建筑、安装质量监督和验收制度的贯彻执行,重点是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以及隐蔽工程,厂房建构筑物沉降观察点的建筑、安装质量的监督和验收。
  5.器材检验制度的贯彻执行,重点是大型起吊设备,耐热合金钢等重要器材安装前的质量检验。
  6.设备调试前调试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制订(由建筑、安装单位负责会同制造厂家生产调试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
  7.部颁火力发电厂等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贯彻执行。
  8.分项承包基建工程的所有施工单位承包资格的审查监督和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质量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9.扩建、改建工程中,保证生产单位安全运行的安全措施的制订和落实(由施工单位负责会同设计、生产单位进行)。
  10.新设备移交生产时,图纸资料、安装记录(包括竣工图和设计重要修改通知书等)、备品配件、专用工器具和试验设备等按规定由施工单位向生产单位全部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11.建筑、安装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以及事故对策的落实。


    第八条   生产准备阶段和设备移交生产后安全监察重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国家和部颁有关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技术措施与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
  2.部有关提前配备生产人员和组织培训等有关规定的落实。
  3.现场运行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其它管理制度与技术管理基础资料的编制、审批工作的落实。
  4.试运前各种安全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以及安全设施的落实。
  5.有关生产人员参加新设备投产前安装、调试规定的落实,并按规定培训考试合格。
  6.电业生产事故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信息反馈和事故对策的落实。

第三章 全过程安全监察体系组织机构

    第九条   各单位的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能源安保[1991]342号《能源部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执行。电力行业规划设计、制造(修造)、施工安装、调试与生产各单位一样均应配备安全监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各单位的安全监察机构由所在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安全监察工作由能源部与网局、省局安全监察机构分级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电力工业建设和生产的安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察,监督电力工业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监督发生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单位认真落实“三不放过”的要求。对严重违反规程、制度,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问题有权制止,对设备的重大缺陷和质量重大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必要时发出安全监察通知单,限期解决。

第四章 事故调查统计和考核

    第十二条   生产中发生事故,由生产单位严格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组织调查、统计、考核。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建筑、安装和调试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根据事故责任,对有关单位亦应统计事故进行考核。在调查中如对原因、责任的处理决定有争议时,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复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能源部认定。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的发、供电设备从启动试运起,到正式移交生产前发生的事故亦要进行调查统计报告并进行考核。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办法,由能源部安全环保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在运输、建筑、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设备损坏事故以及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返工亦应统计为事故,由施工安装、调试或设计单位组织调查。
  事故统计标准,由能源部安全环保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涉及不属于能源部系统内的单位时,生产单位除将事故报告抄送有关单位及其上级部门外,应按照合同向有关单位提出修复设备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除生产单位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填报事故报告外,涉及到设计、制造、建筑、安装与调试单位责任的事故,各有关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网、省局安全监察处提出事故报告并上报能源部。
  电网发生事故涉及到华能或地方集资办电的电厂时,山网、省局组织调查分析,有关单位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事故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并惩处,对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考核、奖惩办法由能源部制订。

第五章 事故信息的传递和反馈

    第十八条   事故信息是改进电力建设和电力生产各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依据。各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都必须建立健全事故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强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


    第十九条   事故单位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日期向省局、网局及能源部上报《事故卡片》和《事故报告》。每月10日前向省局、网局及能源部安全环保司报送上月的计算机事故软盘。


    第二十条   省局、网局及能源部安全环保司应及时分析事故信息,反馈给生产、基建、设计各部门及其基层企业,以便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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