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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外贸企业处理潜亏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12-29 生效日期: 1992-12-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外贸进出口公司: 
  我局根据财政部(92)财商字第356号《关于认真清查处理国营商业、粮食、外贸企业潜亏问题的通知》精神,已将各公司处理潜亏的情况进行了清查和批复,现就有关帐务处理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接到市财政局的批复,凡批准摊入各年成本的库存商品盘亏和损失(包括进口商品、出口商品和原材料),少转少摊的各项费用,各项应收帐款的呆帐损失及1992年当年消化的库存商品进价高于现销价的损失分别转入“待决财产溢缺”科目,按批准的项目设置明细帐。 
 
    借:待决财产溢缺——已批各项损失和费用 
      贷:库存出口商品(库存进口商品、原材料等) 
      贷:外汇帐款结算 
      贷:国内帐款结算 
 
 
 
  二、凡批准摊入1992年成本的库存商品盘亏和损失、应收帐款的呆帐损失、库存商品进价高于现销价的损失列入“财产损失”科目,少转少摊的各项费用列入“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借:财产损失 
      贷:待决财产溢缺——已批各项损失 
    借: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 
      贷:待决财产溢缺——已批各项费用 
 
 
 
  三、以后年度的摊销均按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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