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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边境贸易点卫生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18 生效日期: 1992-07-1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随着中越关系正常化,大量人员、车船、货物、废旧物品、食品、农副产品、动物皮毛、畜禽、水产品等通过我区边贸通道进入我国。为防止传染病(尤其鼠疫、霍乱、黄热病、性病、艾滋病、虐疾等疾病)和医学媒介动物由边贸渠道传入传出,以及不安全食品进入我国,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边境贸易长期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边境贸易点卫生检疫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由边境贸易通道入出境的人员,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个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出示有效的《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并接受卫生检疫查验,办理检疫签证后,方可入境或者出境。 
  二、凡在边境贸易通道入出境的船舶(包括小木船)、车辆等交通工具,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卫生检疫,接受卫生监督检查,办理入出境卫生检疫许可证,方可入境或者出境。对不符合卫生、携带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的交通工具,卫生检疫机关必须及时进行必要的消毒杀虫、除鼠等卫生处理,保证卫生质量和营运船舶、车辆的畅通。 
  三、凡由边境贸易点入出境的货物、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卫生检疫,经卫生检疫查验、签发查验放行单后,方可入境或者出境。对于携带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的物品,必须经过卫生处理。国家禁止或严格控制进口的血液制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和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凡由边境贸易通道进入的各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各种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加工设备等,货主或者代理营运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卫生检疫,接受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办理进口食品入境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我国境内使用或者销售。对食品(特别是活鲜海产品),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必须做到快速检查检验,及时放行,保证检验质量,防止造成损失。 
  五、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责任对边境贸易点范围内的饮食行业、公共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卫生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开放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禁止参加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和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对卫生条件较差的行业,卫生检疫机关和卫生防疫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卫生条件极差的行业,卫生检疫机关要会同边贸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检疫机关要会同边贸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检疫机关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取缔其营业资格。 
  六、凡接受卫生检疫的入出境货物、食物、水产品(养殖用的动物、植物及其种子除外),原则上不再接受其它部门的检疫。边境贸易和民间互市贸易的卫生检疫收费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家卫生部、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卫检字(90)第1号)审定下达。 
  七、各地、市、县人民政府以及边境贸易管理部门要支持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边贸点内开展卫生检疫工作,提供工作和生活的方便条件,协助把好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和《食品卫生法》以及有关卫生法规,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工作中发生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商解决。 
  八、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给边境群众和入出境人员提供预防、保健服务,有效地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保证边贸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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