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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未锻轧铝加工贸易出口征税问题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4 生效日期: 2005-02-24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总署2004年第46号公告明确对未锻轧铝(税号76010000)征收出口关税。根据政策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监管方式项下出口的未锻轧铝均征收出口关税(监管方式见附件)。

  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未锻轧铝,不适用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以及相关通知的征税规定。

  三、出口未锻轧铝的完税价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境外之间进出的未锻轧铝,除本公告规定以外,仍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国函(1997)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征税涉及的监管方式表
  监管方式代码监管方式简称监管方式全称
  0110一般贸易一般贸易
  0130易货贸易易货贸易
  0214来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
  0513补偿贸易补偿贸易
  0615进料对口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0715进料非对口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1215保税工厂保税工厂
  4019边境小额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除外)
  9739其他贸易其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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