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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2004年第46号公告明确对未锻轧铝(税号76010000)征收出口关税。根据政策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监管方式项下出口的未锻轧铝均征收出口关税(监管方式见附件)。
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未锻轧铝,不适用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以及相关通知的征税规定。
三、出口未锻轧铝的完税价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境外之间进出的未锻轧铝,除本公告规定以外,仍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国函(1997)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征税涉及的监管方式表
监管方式代码监管方式简称监管方式全称
0110一般贸易一般贸易
0130易货贸易易货贸易
0214来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
0513补偿贸易补偿贸易
0615进料对口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0715进料非对口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1215保税工厂保税工厂
4019边境小额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除外)
9739其他贸易其他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