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因工作需要,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谢小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张明树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祥龙 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
冯建新 市委宣传部助理巡视员、新闻处处长
吴刚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袁家骧 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元春 市财政局副局长
龚智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健 市农业局副局长
杨春林 市审计局副局长
夏扬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夏祖相 市农办副主任
刘元华 市扶贫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龚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基妇处处长唐世存、市财政局社保处处长杜西南担任。
附件: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职责
二○○四年二月二日
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全市新型合作医疗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资金统筹办法、合作医疗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宏观管理工作;
(三)负责确定各级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
(四)负责组织制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度等规章制度;
(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和资金。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卫生局
1.负责培训各区县(自治县、市)管理人员;
2.负责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等;
4.负责检查督导合作医疗的实施,规范其运行;
5.负责研究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卫生服务的问题;
6.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服务;
7.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
1.协助市卫生局制定重庆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有计划地推进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2.负责继续设立农村卫生建设专项经费支持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基本完成中心乡镇卫生院、县级妇幼保健院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任务,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改善农民就医条件。
(三)市财政局
1.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核拨市级补助资金;
2.负责申请中央对我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资金;
3.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制度,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程序;
4.负责监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收费收据;
5.负责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办公经费;
6.负责检查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7.负责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专户管理和运行;
8.负责在农民自愿签定参保合同的基础上,由财政农税征收机关代收农民入保金。
(四)市农办、市农业局
1.负责农村改水、改厕、改圈、改厨等卫生环境建设,着力改善和提高农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及质量,改善农村卫生环境;
2.协助搞好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参保农民的资金收缴;
3.负责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政策的制定,负责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筹集;负责参保农民医疗费用报销情况、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等村务(财务)公开工作和其他受委托的村务(财务)公开工作。
(五)市委宣传部
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板报等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是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典型事例的宣传,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使广大农民正确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意识,提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六)市民政局
1.负责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在农村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
2.负责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在农村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实报实销的伤残军人除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的补助资金;
3.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调研和协调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负责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和审批程序;
5.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七)市扶贫办
1.负责把卫生扶贫作为政府扶贫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扶贫工作计划;
2.负责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农村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负责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八)市审计局
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专项审计,指导卫生部门内审机构开展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工作。
(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依法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管。严格农村药品经营的准入条件,规范农村药品的购销行为和渠道,确保农村药品质量;
2.负责健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满足农村药品需求;
3.负责整顿农村药品市场,依法打击农村非法药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