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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14 生效日期: 1996-06-14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人发(1996)58号

为进一步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科学合理地评价和使用人才,培养造就跨世纪高层次中医临床人员和中药技术人员,在总结“八五”期间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九五”期间继续在全国遴选五百名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每人选配一至二名继承人,按照规定的目标和要求进行培养,以达到继承学术经验和培养人才的目的。现将《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实施细则和指导老师名额分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下发。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继承工作),是指遴选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其任务是: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员和中药技术人员。
             
二、指导老师和继承人

  第三条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受聘(包括返聘)担任教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老中药专家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老民族医药专家中,少数未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具有主任中医(药)师水平并具备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2.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十年以上。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能够在受聘单位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

  第四条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机构,综合医院以及医药工业、商业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或者民族医药工作,具有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两年以上。
  2.年龄四十五岁以下。
  3.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优秀中青年业务骨干(主要指中药人员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医药人员),专业工龄达十五年以上者,亦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八年以上的在岗临床人员或中药技术人员。
  5.品学兼优,有长期从事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决心。

  第五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遴选程序: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市)中医药队伍的实际情况,下达各省市开展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名额。
  2.各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名额,组织指导老师的遴选工作。遴选指导老师的程序是:经征得符合指导老师条件的专家本人同意后由单位申报,专家委员会评议,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3.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一至二名继承人的名额,公开遴选各指导老师的继承人。遴选继承人的程序是: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进行必要的考核或考试,并征得指导老师同意,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三、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负责制定有关继承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宏观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部门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日常工作由各省市中医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继承工作的具体管理由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承担继承工作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并指定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四、教  学

  第九条 学习和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以跟师实践为主,采取师承方式实施教学,着重培养临床的实践能力。指导老师主要通过口传面授、临床应诊和实际操作向继承人传授他们的经验和专长;继承人通过不断实践、细心揣摩,学习和继承指导老师的经验和专长,同时不断加以整理提高。在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做到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发挥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两方面的积极性。

  第十条 各地中医主管部门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制定继承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继承教学的目标要求是:
  1.继承人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其临床疗效或技艺技能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水平。
  2.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专科(专病)正规病历100份;中药(含民族药)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技艺及鉴别经验等方面的总结材料。
  3.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两篇以上。
  4.继承教学期满,提交全面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结业论文。

  第十二条 继承教学过程中必须做到:
  1.指导老师带继承人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两天。
  2.继承人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四天(包括跟师实践时间)。
  3.继承人应将每次跟师随诊或操作做出记录,并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的心得体会,认真写好月记。

  第十三条 继承教学期限为连续三年。若指导老师中途因故停止带教,继承人学习两年以上并确实学有成效者,经省市中医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可转跟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继续学习。学习不满两年者,则终止继承学习,不能参加结业出师考核。

  第十四条 继承教学期间,继承人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继承人从事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工作,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应保证指导老师能专心致志地从事继承教学。
               
五、考  核

  第十五条 继承工作必须规范管理,严格考核,确保质量。有关部门对继承工作的考核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指导。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结业考核以及出师验收。

  第十六条 带教单位应加强对继承工作的平时考核,主要考核继承教学的实施情况及其效果。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主要由指导老师进行考核,带教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带教单位每半年对继承人进行一次阶段考核,按照统一印制的《阶段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阶段考核表》由带教单位填写并归档,报省市中医主管部门备案。阶段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第十八条 继承人学习三年期满,由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应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继承人结业考核表》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结业考核结果和考核工作总结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第十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组织对继承人结业考核进行核查和验收。继承人经结业考核以及出师验收合格者,由国家发给出师证书;指导老师由国家颁发荣誉证书。

六、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照发。

  第二十一条 指导老师在继承教学期间可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带教津贴。

  第二十二条 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获得出师证书者,通过规定的职务评聘程序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本单位职数限制。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具备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照职务评聘要求和程序进行。
               
七、经  费

  第二十三条 开展继承工作所需的经费,主要由各地安排落实。国家每年拨出一定的专款,作为开展继承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继承人所在工作单位应给予此项工作以适当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 继承工作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继承工作所需的教材、学习资料、经验整理、带教津贴、表彰奖励等。
               
八、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可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也可由单位所在省市中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工作。
  军队系统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可由军队有关主管部门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省市在执行本办法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99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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