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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内资企业的政策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01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抚政发[1992]227号
  为加速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步伐,争取在较短时间内使开发区的经济繁荣起来,本着以外资为主、内外兼顾和二、三产业同步推进的原则,在已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基础上,现补充制定鼓励发展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鼓励国内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来开发区兴办高效益、高技术、高起点、无污染的生产企业和商贸、饮服、文化娱乐、科技咨询等第三产业,并一律比照“三资”企业模式管理。 
  第二条 内资企业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生产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及资金利税率达到20%的生产企业,均享受开发区“三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无污染的高效益、高新技术产品,可以将生产工艺过程的总装或深加工工序建在开发区,其它工序在区外进行,并在开发区登记注册,同样视为内联企业,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 
  第四条 在开发区兴办的商贸、饮服、文化娱乐等第三产业,减按3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营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开发区按计税所得额的15%给予企业补贴,对资金利税率达到30%的企业,可按20%给予补贴。 
  第五条 在开发区内兴办第三产业,凡购买或自建门市房及办公用房,一次性交足70%购房预订金(商品房面积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开发区给予办理营业执照,可以“境内注册,境外经营”,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 
  第六条 在开发区生产经营的商品,除国家有规定的以外,价格一律放开。 
  第七条 凡为开发区引进外埠资金(不包括贷款),投资期在五年以上的,资金到位后,由受益单位按吸引资金额的3——6‰给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奖金可在项目投资或成本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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