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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22 生效日期: 1989-09-22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发[1989]67号

近年来,我国金融体制进行了一些改革,初步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领导,以国家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制并存的金融体系,对筹集、融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过多过快,管理较乱。一些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擅自开办贷款、信托、保险等金融业务,开办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扩大自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一些专业银行通过投资、委托、拆借等形式把存款转移给信托投资公司,扩大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一些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拉存款,超计划贷款,在国家规定的存贷款利率之外,收取和支付好处费、“回扣”等。这些问题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社会资金,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助长了一些单位通过办金融“创收”的倾向,影响了宏观控制。
  为了整顿金融秩序,控制信贷规模和货币发行,压缩固定资产投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际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8]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8]8号)要求,决定在前一段清理的基础上,对信托投资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进一步进行清理整顿。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 各级政府、计委、财政、人民银行和其它党、政、群部门不得办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已办的,绝大部分应予撤销。少数符合社会需要,确实办得好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可以保留。但要在财务和资金外与政府和原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归口人民银行领导,财政单独立户,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 对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咨询和其它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上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来进行有特定对象的垡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业务。信托业务一律采取信托业务。目前经人民银行批准,一些确有必要的信托业务可暂委托专业银行办理。

  三、 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的计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宏观控制的要求,把信托投资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纳入整个社会的信用规划,划定一定数额比例作为投资规模,加强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商定。

  四、 建立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目前,暂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不得少于总资产的8%,总资产扩大,要相应按比例充实资本金;对一个企业的年末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固定资产的30%,单项固不定期资产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金的20%;公司自有固定资产与其资本金的比例不得超过15%。今后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五、 信托投资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不得直接经营非金融性业务,不得直接开办非金融性公司,已经经营的要限期进行清理。已开办的非金融性公司,一律撤并或转让。财政、税务部门不得办财政信用。其它政府部门和非金融性质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也不准直接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信托、保险和经营其它金融业务。资金有偿使用,主要应委托金融机构代办。为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企业集团内部设立财务公司,业务范围限于企业集团内部。

  六、 信托投资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按国家税法缴纳税款。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保险基本费率、信托手续费率以及其它金融服务费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不得收取和支付好处费、“回扣”等。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工资、奖金和其它分配制度,不得乱发资金,变相扩大福利开支。必须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对超范围经营的要坚决纠正。

  七、 所有金融性公司,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性投资公司等,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现由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管理的信托投资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经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归口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管理、协调、稽核,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无权批准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一律清理撤销,其它机构律停办。
  禁止私人设立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已办的一律清理撤销。
  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一定要抓紧抓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银行接通知后,都要成立专门机构,认真对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提出撤、并、留方案,负责进行清理整顿。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组织检查、监督和验收,验收工作于1990年3月底结束。撤并的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对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完整转移处理工作,应本着谁办谁负责清理并承担责任的原则进行。凡确定撤并的公司,从确定撤销之日起,一律停办新业务,冻结财务,不得私分利润、财产,违者依法处理。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对属于应撤并而拒不撤并的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不予验收, 工商人民银行下达执行。海南省和深圳、珠海、厦门、汕头经济特区的金融性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本通知精神另行制定办法。在治理整顿的基础上,中国人银行要抓紧制定信托投资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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