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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及取消和授权(下放)的收费(定价)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9 生效日期: 2002-10-29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2]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推进政务公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营造有利于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良好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所属48个部门实施的属于清理范围的934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中央设定的770项,地方设定的164项),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进行了认真清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各机关不得以文件方式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决定对地方有关机关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67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第一批)。同时,对部分收费(定价)事项,决定予以取消,或交由市场调节,不再实行政府定价(共5项);另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部分定价(收费)事项,授权(下放)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共28项)。此清理结果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告(另行)。现将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及取消和授权(下放)的收费(定价)事项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下列要求,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一、凡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和收费(定价)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停止实施。 
  授权(下放)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定价(收费)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实施机关停止实施,办理移交。 
  二、凡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适用依据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文件的,该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即行废止;文件中需要继续适用的其他内容,有关行政机关可另行制定文件。 
  公告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适用依据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文件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予以处理。 
  三、行政机关不停止实施公告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和收费(定价)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检举、控告;经查检举、控告属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受到检举、控告的行政机关,不得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四、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应当遵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新政发〔2001〕61号)的部署和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和“三个代表”的高度,精心组织,加大力度,认真抓紧本级政府(行署)及所属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确保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完成。 
  附件(以下附件略): 
  1、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予以取消或交由市场调节,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定价)事项 
  3、授权(下放)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部分收费(定价)事项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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