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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3 生效日期: 2002-07-03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三日 
 
 
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的建设,规范审批项目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行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暂行办法》(大政发〔2000〕65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内设立服务窗口、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市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收费部门),均应按照本规定实行“票款分离”。 

    第三条   收费部门在“中心”内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并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准。 

    第四条   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应纳入市财政统一征收管理。 
  市财政局在“中心”内设立收费窗口,负责“中心”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对进入“中心”的收费部门及收费项目分别编制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 

    第五条   收费部门受理审批项目涉及收费项目时,应按照市财政局公布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并详细填写相关事项,加盖收费部门(或窗口)印鉴后交缴款人。 
  缴款人持《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到“中心”财政收费窗口缴费。 

    第六条   市财政局收费窗口按《缴款书》上填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费后,开具《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并将收据的“缴款凭证”和“报销凭证”一并付给缴款人。同时,按收费部门及收费项目及时记帐,并于每月初与各收费部门核对其上个月的收入数。 

    第七条   缴款人应持市财政局收费窗口开具的“缴款凭证”到原受理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   收费部门在收到“缴款凭证”后,在与其开具的《缴款书》留存联核对无误后,尽快办结相关业务。同时,凭“缴款凭证”记备查帐,定期与财政收费窗口对帐。 

    第九条   缴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资金的,应向收费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收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收费部门,收费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市财政局审批(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市财政局应按减免规定及时做出批复,减免额度较大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财政局收费窗口应建立审核、收款、记帐岗位职责制,规范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务。 

    第十一条   收费部门应建立收费管理岗位职责制,并将经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同意在“中心”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以及缴费程序公示。未经公示的各项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二条   收费部门在“中心”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照本规定由缴纳人到“中心”内市财政局收费窗口缴费,不得在审批窗口直接收费或在“中心”外收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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