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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康教育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04 生效日期: 1986-12-04
发布部门: 卫生部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职务的工作已在各地逐步展开。为稳定和建设好健康教育这支队伍,请各地卫生行政领导部门,及时向当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反映有关情况,解决好健康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问题。   一、健康教育(原卫生宣传教育)是卫生工作的一部分,做好健康教育专业人员的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对发展我国健康教育事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工作时,应根据健康教育专业人员构成的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
  二、健康教育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一般应根据所从事工作的业务性质,采用相应专业职务系列的职务名称(如以从事卫生报纸、杂志的采编工作为主的专业人员,应采用编辑或记者等职务名称),并按有关专业职务系列《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进行评聘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的“医疗、预防、保健人员”或“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两类职务名称。
  三、健康教育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应以考核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为主,而不应以外文、论文水平做为评审的主要依据。
  四、健康教育专业的工作手段较多,专业人员构成情况复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在试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摸索更好的办法,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告卫生部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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