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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2-21 生效日期: 1994-02-21
发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
发布文号: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主要领导的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乡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规定,现对煤矿局、矿长(含生产口副职,下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规定如下:
  一、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煤炭行业各管理部门,各企业都必须把安全技术培训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局、矿长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规定,煤炭企业的局、矿长都必须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国有重点煤矿局、矿长,地方国有煤矿局长由部考核发证;地方国有及乡镇煤矿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矿长由省(区)煤炭管理部门考核发证,年产6万吨以下矿井矿长由地、市煤炭管理部门考核发证;国有重点煤矿矿办小井矿长由矿务局考核发证。
  考核发证工作依照《煤矿安全规程》、《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三、煤矿现职局、矿长在任期内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在领导班子换届时不得连任,也不准易地任职。凡提拔局、矿级领导干部,其人选必须持有原职级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在提职上岗前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职级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否则,不准上岗指挥生产。

  四、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安全监察、干部、教育等有关部门编制局、矿长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国有重点煤矿、地方煤矿局、矿长的年度培训计划,逐级上报省(区)煤炭局(厅、公司),经省(区)汇总报部。国有重点煤矿的局、矿长和地方国有煤矿局长由部统一安排进行培训。地方国有及乡镇煤矿矿长由省煤炭局(厅、公司)统一组织进行培训。国有重点煤矿的矿办小井矿长由矿务局组织进行培训。

  五、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和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安全培训工作。要专门建立局、矿长安全技术培训档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并对局、矿长安全培训计划、考核、发证及持证上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各有关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乡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安全培训的规定,对局、矿长进行培训。安全技术培训不同于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它是对局、矿长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教育,安全技术专业理论知识,煤矿事故案例,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等安全技术知识的专门培训。在进行安全培训时要按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和考核。

  七、各级干部部门、安监部门,对局矿长的岗位和安全培训工作要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凡提职的局、矿长,在参加上岗前培训时,应同时进行安全工作资格培训,要协调好两种培训的人员和时间安排,做到局、矿长一次培训,学习两项培训内容,颁发“双证”。现职局、矿长在任期内的安全培训仍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工作资格培训并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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