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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气象局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6 生效日期: 2003-11-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气象局
发布文号: 鲁公发[2003]25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和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3]4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形势,切实增强做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位居全国首位,为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机动车和车辆驾驶人员以及人流、物流的高速增长,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面临着巨大压力,“山东公路”的品牌形象受到严重影响。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对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加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力争尽快实现我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得到基本遏制,事故发生率逐年下降,人、车、路协调发展,交通安全状况良性循环的目标。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全面提升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水平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直接影响我省经济建设超常规、高速度、跨越式发展的进程,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政府要对当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负总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锲而不舍地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做到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综合措施到位;要加快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立法步伐,从根本上解决重特大交通事故频发的状况。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公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违章,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家交通安全标准,完善高速公路的标示、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搞好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电子监控、可变信息情报板、报警电话等硬件设施,逐步实现部分和全程动态电子监控,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路段、桥梁及时进行改造、整治、同时要加强对客、货运输行业的管理,规范运输市场。安监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经贸部门要严格汽车市场的准入,认真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强化车辆安全的源头管理,禁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汽车流入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对准入条件不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要结合日常监管和企业年检,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对法定生产经营条件不具备的,要依法取缔或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高速公路沿线的教育部门要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交通安全教育内容。卫生医疗部门要在高速公路沿线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者的绿色通道,完善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气象部门要增加高速公路沿线的气象监测点,并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恶劣天气信息通报制度。新闻宣传媒体要广泛宣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常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业户及各有车单位,要充分认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置于重要地位,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三、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 
  为了保证高速公路有序、安全、畅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一)严格查纠各类交通违章。公安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的巡逻控制,维持良好的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及时依法纠正长时间占用超车道、违章停车、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系安全带、乱设广告牌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要在高速公路上设立雷达测速区段,对车速超过120公里/小时以上的车辆实施有效监控,在高速公路出口处依法实施处罚或通过车辆原籍的车辆管理所依法实施处罚。对发现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地段、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及时进行处理。 
  (二)集中整治超员超限运输。各地应当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设置卸货场地和检测设备。公安、交通部门要部署足够的力量严把高速公路入口,禁止超员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对严重超员超限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卸货(客)转运(乘)。对运载不可解体物品不能卸货的,实行计重累进加价收费。 
  (三)规范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管理。交通部门对高速公路路面、护栏、标识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维护,组织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要综合考虑交通流量、气候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统筹安排,科学施工,加强疏导,尽量避免造成交通堵塞。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示,并指示绕行路线。 
  (四)提高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水平。要加大资金投入,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信息系统,逐步完善气象监测、交通诱导等设施,实现公安、交通、卫生、气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高速公路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有效查纠严重交通违章,增强预防、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 
  四、强化配套联动,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 
  气象部门与公安、交通部门要建立高速公路恶劣天气信息通报制度,做到恶劣天气早知道、早报警、早处置。遇恶劣天气或道路严重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时,采取一般性措施仍不能保证车辆安全通行的,要严格执行省交通厅、公安厅、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临时关闭高速公路的实施办法》(鲁交运安[2002]12号),关闭高速公路。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特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交通部门可联合实行交通管制。对于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或紧急事态,公安部门要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快速疏导交通;交通部门要快速清障,快速修复公路设施,及时恢复交通,严防发生连锁交通事故。高速公路沿线卫生部门要建立抢救伤员的“绿色通道”,快速抢救,指定医院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推进高速公路沿线的“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和“交通安全企业”建设,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公益事业认真搞好。社会各界要共同呼吁关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五、严格落实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凡高速公路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肇事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外,必须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政府组织安监、监察、工会、公安、交通等部门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业主、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和执法部门、当地政府的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省。 
  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工作措施,切实做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坚决遏制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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