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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8 生效日期: 2003-11-18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3]2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拟订的《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42号)精神,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广大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推动农村消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展社会经济,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并完善工作机制,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全面提高农村防御火灾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消防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一)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人人参与”的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二)明确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责和任务,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确保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到位。 
  (三)建立和巩固民办、专职消防队伍,提高乡镇抗御火灾的能力。(四)增强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形成农村消防工作的群防群治局面。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管理教育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在嘉兴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农村消防宣传工作现场会的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宣传在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健全组织网络,建立管理制度,努力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人人参与”的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各区、县(市)政府、街道、乡镇要进一步明确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将其纳入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层层分解任务,明确逐级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健全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居(村)民防火公约,并积极抓好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各地实际,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结合法制下乡、文化下乡、科技下乡等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级宣传、教育、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针对农村特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农村中小学素质教育、企业员工社会教育培训体系和社区建设内容。 
  (二)以加强农村消防宣传为契机,推进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应当看到,当前我市各地的城镇消防规划工作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家要求尚存在一定差距,社会防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依然较弱。其突出表现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与国家标准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装备不足等。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省公安厅、建设厅《关于加强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03〕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在2003年年底前将《通知》确定的我市18个中心镇[即市本级:瓜沥、临浦、义蓬、余杭、塘栖、瓶窑;富阳市:新登、大源;建德市:梅城、寿昌、乾潭;临安市:於潜、昌化;桐庐县:桐庐(县城)、分水、富春江;淳安县:千岛湖(县城)、汾口]的城镇消防站纳入小城镇规划编制。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立足长远,从农村居(村)民需要解决的消防问题入手,建立长效管理和运行机制,确保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市公安局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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