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财税[2002]643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关于申请为少年儿童服务演出的艺术表演团体及剧场的房产税和所得税给予优惠政策的报告》(京文财[2001]51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艺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木偶艺术剧团及所属剧院、北京儿童艺术剧团及所属剧院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鉴于中国木偶艺术剧团及所属剧院、北京儿童艺术剧团及所属剧院是专门为少年儿童服务,对少年儿童进行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的单位。考虑到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文化艺术素质教育将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经研究,决定免征上述单位企业所得税。
特此函复。
二○○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