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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8-08 生效日期: 1987-08-08
发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统配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保证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在总结煤矿长期生产实践经验与吸取现代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生产技术管理的薄弱环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煤矿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日益提高;开采工艺不断改革,逐步向合理集中化过渡;安全生产的要求日益提高;难度越来越大。在这种形势下,必须强化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科学的,严密的管理。首先必须整顿和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为此,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统配煤矿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加强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切实遵守本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为加强生产技术工作的领导,必需明确局、矿长对生产技术管理负全面责任。副局长、副矿长对分管的生产技术业务负责。局、矿总工程师对生产技术管理负技术责任。局、矿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的业务负责。


    第四条 局、矿总工程师在局、矿长领导下,直接对局、矿长负责。局、矿要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局、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方案和措施,经局、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副局长、副矿长组织实施。
  局、矿长和各级行政领导应尊重、支持工程技术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并保证生产技术措施得以顺利贯彻执行。


    第五条 对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洗选和加工利用等主要生产环节及其业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实人员,强化管理。要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六条 要大力推行质量标准化,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一切工作都要有质量标准,都要按质量标准办事,同时建立相应的检查验收制度。各局、矿都要制订达到质量标准的规划并按期实现规划。


    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坚持改革,积极学习、应用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和手段,加强信息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矿井生产技术素质,增强应变能力,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日益提高。


第二章 现场管理



    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矿区内或矿井的其它重要、特殊工程,如大峒室开凿、巷道维修、设备安装等都要有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矿务局应根据部颁发的的有关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及检查监督的规定,结合本矿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局的采、掘作业规程管理方法,报省煤炭局(公司)批准后认真贯彻执行。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编制和审批可参照采、掘作业规程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根据当前采、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薄弱的状况,特重申:
  1.采、掘作业规程质量低劣或脱离现场实际,由矿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局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2.不按采、掘作业规程施工的,要追究采、掘区(队)长的责任。主管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定期检查监督;
  3.有煤和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冲击地压的采、掘工作面,矿要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技术组织措施;
  4.每个采、掘工作面,都要根据本煤层和邻近采区的地质测量资料和矿压观测资料,包括顶板来压规律、下沉量、下沉速度、压力值等,确定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作为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凡是没有顶板观测资料而制订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新投产矿井、新开采煤层应在生产中逐步积累矿压观测资料;
  5.采、掘工作面都要实行正规循环作业和多循环作业,以提高单产单进。采、掘作业规程的劳动组织和循环作业图表,要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经过科学测定,采用合理的劳动定额进行编制。作业图表应随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行。


    第十条 局、矿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有关职工认真学习掌握。各工种要按照应知应会的要求,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所有工程,都应有工程规格质量标准,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验收工作。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区(队)每班验收;矿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矿务局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1次。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要坚决推倒重来,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要扣除工作量和相应的工资、奖金。各项工程质量由矿每月评定一次,记录备查。


    第十二条 井筒、巷道、峒室的断面应不小于设计规定,保证运输、通风和行人安全通行。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部颁标准。凡因巷道、峒室长期失修造成停产或伤亡事故的,要追究主管副矿长的责任。


    第十三条 要重视矿区尤其是井下通讯和调度工作。要求所有采、掘工作面、主要峒室和重要车场、巷道、石门都有完善的通讯设施,以做到调度指挥灵活及时。


    第十四条 对煤矿各类中断生产的事故和人身伤亡(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局、矿必须建立、健全和认真贯彻执行事故追查制度。发生事故后,各级有关干部要参加追查,做到原因分析清楚,事故责任明确,防范措施切实具体。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采掘第一线。矿务局局长、书记、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5~6次,分管生产、开拓、安全的副局长及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0次,矿长、书记、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0次,管生产、开拓、安全的副矿长及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2次。矿务局要建立干部下井登记制度,制订局、矿、区、队各级干部深入采掘第一线的制度。干部下进一定要掌握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能走过场。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三违”现象和不安全隐患,必须当场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凡遇到问题需要干部下井处理而未下井处理,以致发生事故的,以及干部下进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或对重大隐患没制止而发生事故的,要根据情况进行追究和处分,


第三章 回采



    第十六条 严格采煤方法的审批制度。凡正规地段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由于地质或其它原因需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时,必须经矿务局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矿井改变采煤方法或采区改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必须经矿务局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报省煤管局(厅、公司)批准,方能开采。


    第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周期来压,过断层、破碎带、老窑,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拟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遵照执行。在开采过程中凡遇上述问题,必须由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组织安监部门、技术部门的人员和采区区、队长或技术负责人到现场指挥,直至处理完毕为止。


    第十八条 现有正规回采工作面使用的金属摩擦支柱,在1990年前分期分批地全部更新为单体液压支柱,包括切顶墩柱、滑移顶梁等。今后支柱更新一般不再采用金属摩擦支柱。现有回采工作面在没有将金属摩擦支柱更新为单体液压支柱前,应首先在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各10m范围内及超前20m的顺槽内使用单体液压支柱,以加强支护。


    第十九条 加强采煤工作面管理,努力提高单产。
  综采工作面:采高1.8m~3.5m以上的年产应达到40~80万吨;采高1.1m~1.8m的,年产应达到25-40万吨。
  高档普采工作面:中层煤层年产应达到20~30万吨;薄煤层年产应达到15~25万吨,极薄煤层年产应达到10~12万吨。
  普采工作面:中厚煤层年产15~18万吨,薄煤层年产应达到7~15万吨,极薄煤层年产应达到5~10万吨。
  在正常情况下,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顿,限期达到。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方能采用综采设备:采区地质构造比较简单且有较丰富的可采储量,采区各生产环节能力适合综采的生产能力,采区巷道布置、巷道断面、支护型式符合综采需要。
  矿总工程师根据煤层厚度、倾角、瓦斯涌出量以及顶底板岩性、压力和冒落情况等,提出设备造型、配套方案,经过论证对比,选择最佳方案,编制采区工作面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高档普采工作面。


    第二十一条 购置国内外综采或高档普采设备,必须选派技术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中检和验收,并负责写出中检、验收、索赔报告,未经中检和验收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新设备投产时,生产设备的厂家必须提供技术服务,确保投产成功。


    第二十二条 单体液压支柱从订货到验收、使用都要建立严格的制度,用户只准向取得产品合格证的厂家择优订购单体液压支柱。订货质量不合格,要追究供应部门负责人或订货人的责任。单体液压支柱到货后,按单体液压支柱检验规范严格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必须退货。使用时要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发现镀层严重锈蚀、漏液,自动卸载等情况,必须进行处理。工作面开采结束后,需要修理的单体液压支柱一律升井大修,达到规定检修期的不准随面搬家。乳化液要严格按标准配比,实行定期抽查。


第四章 开拓掘进



    第二十三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编制年度采、掘接续和中、长期开拓部署规划,经局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省局(厅、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回采工作面接暂由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安排落实。采区和水平接替由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安排,报局长、局总工程师平衡落实。局长、局总工程师和矿长、矿总工程师分别按季和月召开采掘平衡会议,解决、落实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矿井水平延深工程,必须保证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的前半年使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有竣工投产条件;接续新采区,必须保证在老采区产量递减的前三个月使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有竣工投产条件;接替的工作面必须在老工作面结束前一个月具有竣工投产条件。


    第二十五条 局、矿总工程师应以提高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和回采工作面、采区、水平的合理集中生产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技术改造、改进开拓部署、改革巷道布置作为重要技术工作来抓。
  大力提高单进是当前生产技术管理的迫切任务,必须认真抓好。掘进工作面综合单进应达到110m以上,其中综掘工作面平均单进折算煤平巷尺应达到300m以上,岩巷钻车作业线平均单进折算岩石平巷进尺应达到100m以上。


    第二十六条 准备新采区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提出采区设计方案,经局总工程师批准后,编制采区设计,报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开拓延深工程必须有批准的补充勘探地质报告和由矿务局组织编制、经省煤管局(厅、公司)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工前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根据工程需要编制年、季、月度计划。工程竣工要由矿务局组织施工、设计、生产、安监等部门共同验收,并提出验收结果报告。


    第二十八条 矿井改扩建必须按基建程序办事。改扩建矿井必须有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煤管局(厅、公司)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设计程序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每个设计均应由说明书、图纸、设备清册及总概算四个部分组成。工程开工前三个月,设计单位要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图,并进行设计交底;设计单位要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工程任务概况,施工进度计划,实物工程量和货币工作量估算,安全、技术、质量措施,安装设备数量及布置,建筑材料计算,劳动组织和技术培训计划,大临工程设计,经济技术指标。
  改扩建工程竣工后,由省煤管局(厅、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生产、安监等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已完工程应绘制竣工图。验收合格要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第二十九条 开拓延深和改扩建工程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永久性水准点座标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测量定位记录;
  2.施工图纸审会记录,设计变更记录;
  3.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4.矿建、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写实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工程质量评定及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6.设备、管线调试、调压、试运转记录;
  7.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焊接、材料试验等检查记录;
  8.其它有关规定归档的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加强掘进贯通管理。贯通巷道要把好七关: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鼓透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必须停止一个,实行单工作面施工。在此之前,由技术部门或地质测量部门给有关部门下达通知单,并报告主管矿长和总工程师,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在贯通过程中。矿和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现场指挥。贯通前通风部门必须派专人到现场负责排除预透井巷的瓦斯,贯通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


第五章 地质测量和防治水



    第三十一条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各矿务局、矿对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生产地质补充勘探、地面控制网测量、航测地形图、大型井巷贯通测量、岩移观测等,应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及时列入年度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为矿井设计、施工、生产提供技术依据。
  各局、矿都必须建立完整、准确的地质、水文地质和测量工作的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准确地测资料。在矿井改扩建、开拓延深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前三至五年,地测部门要根据需要进行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或资源地质勘探,在设计前半年向设计部门提交经省煤管局批准的相应程度的地质报告。在采区设计前三个月,地测部门要提交经少量勘探工程结合对生产区域地质资料的综合分析编制的采区地质说明书。有关掘进及回采工作面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也要根据设计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为井巷施工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水害预报和透老空通知单。巷道掘进突然遇到地质构造等情况影响正常施工时,地测人员应立即深入现场调查、处理,特殊问题应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主要巷道开口要由地测人员及时标定,定期校核、延长中腰线。当巷道掘进即将透巷或进入危险区时,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向施工单位、安监单位发出通知单,保证井巷工程安全施工。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观测和超前钻探时,必须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为开采提供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在综采工作面安装支架之前,地测部门应探查工作面范围内隐伏的小构造,如发现异常,应向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汇报,为进一步确定开采方案提供依据。在厚煤层分层开采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探测煤厚,及时提供剩余煤厚等值线图。探测结果应写出专门的地质和水文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采。


    第三十五条 地质测量部门在设计阶段、开拓阶段、回采阶段应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可能丢煤时,应及时指出,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书”,报送有关领导及部门。地质测量部门应严格执行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凡未经批准就弃之不采或进行破坏煤层的生活活动,地质测量部门应严加制止,并向上级反映。
  局、矿总工程师及地质储量主管人员必须如实反映储量管理、资源回收情况,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对如实反映储量管理情况的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三十六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是保证煤矿生产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受水害威胁的矿区、矿必须由局长、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领导,由总工程师主抓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要定期专门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的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办、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三十七条 受水害威胁的矿区、必须支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钻探、物探等手段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地测部门应提出情况分析和防范措施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方能掘进。
  相邻矿井的隔离煤柱,必须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的要求留设,任何部门不得采动和破坏。变动井界时,须按上述规定重新留设边界煤柱并编制设计,报省(区)煤管局(厅、公司)批准,当发现因开采破坏,煤柱尺寸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以防一矿淹井,危及邻矿。


    第三十八条 矿井排水设施包括水仓、水泵、管路及配电设备等,这些设施必须配套。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有突水威胁的矿区,矿井排水设施保证一般突水情况下的排水能力外,还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结合矿井的开采情况,选择合适的位置,增设适量抢险泵房,各矿井都要定期清理水仓。


    第三十九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突水威胁的矿务局、矿,应设立防治水专门机构,设置兼职防治水安全检查员,建立安全检查网,并随时观察分析险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调度室,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突水威胁的局、矿,必须完善井下防水设施,按《煤矿安全规程》和设计要求建齐、补齐防水闸门,以保证矿井一旦发生水害事故能够控制水势,缩小灾情,保障矿井安全。防水闸门应由分管矿长负责,每年进行两次关闭试验,平时要有专人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关联法规    

    
第六章 机电管理



    第四十条 机电部门是设备综合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从选型、使用、检修、报废以及向科研、设计、制造单位反馈信息的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局、矿应加强设备的前期管理。基建工程移交生产前要按有关规程、技术标准、验收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办理交接手续,把好设备投产前的质量、配件和资料的验收关。


    第四十一条 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针。针对煤矿井下设备量大、面广、品种多、移动频繁的特点,建立各种专业化管理小组,如防爆管理组、电气管理组、电缆管理组、小型电气管理组、设备管理组等,负责领取、使用维护、安全运行、信息资料及回收等。


    第四十二条 加强设备状况和动态的管理。各采、掘工作面都要有设备辅设安装示意图,实行图表管理。设备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井下所有移动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新工作面安装的设备和采后回收的设备,都必须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办理手续。设备和配件实行更换制度。严禁将主要设备拆套拆件使用,如特殊需要应经矿务局局长批准;机电设备如发生丢失损坏时,必须分析原因,追查责任。各矿对主要设备的使用、检修、待修、停用、闲置、报废等情况及其性能的检查、效率的测定、技术试验等,应每月提出设备状况及动态分件报告。


    第四十三条 加强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管理。
  1.所有机电设备的使用和操作实行专责制。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包修制,包运转、包维护、包检修、包材料消耗。局扇、小绞车、小水泵等小型设备必需指定兼职司机。司机要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方能进行操作。已实行集中操作或远距离控制的设备必须由有专职的维护工进行检查维护。
  2、设备使用和维护实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现场交接班制等制度。矿井主要机电设备和采、掘、运输设备,除司机外,应有专职的机电维护工,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实行分件分片包干,巡回检查。各种设备的司机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3、采、掘、运等移动设备的安装,必须预先提出安装计划和设计,并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和设备安装标准进行安装。不合格的设备不许安装;安装完毕后,应由生产、机电等有关人员检查验收,进行试运转,完全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关联法规    

    第四十四条 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使用中的防爆设备,要螺丝齐全坚固,防爆面清洁光滑无锈,未接线的电缆喇叭口有挡板,不失爆。电缆要悬挂好,严禁“鸡爪子”、“羊尾巴”接头。所有设备的转动外露部分,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提升设备的过卷开关、松绳保险、限速器、保险闸、防坠器等安全装置,以及钢丝绳和连接装置,主扇的反风装置等,必须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查或试验,不合格不准适用。


    第四十五条 运转中的主要大型设备,要制订合理的技术运转标准和定额,并定期进行效能测定,发现效能降低,配置不合理,应立即进行调整和检修。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四十六条 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
  1.设备应按不同的检修内容和工作量大小,分为大、中、小修,小型移动设备可分为为大、小修两类。各局应明确规定大、中、小修的检修内容和范围;小修,只对机器的个别零件进行检修,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体部分;中修,对机器主要部分进行解体检修;大修,为使设备完全恢复正常状态和额定能力,进行全面彻底的解体检修。
  2.大型固定设备必须严格按计划检修。提升绞车、主变电站、井筒、筛选、井口运输等主要设备的大、中修,在节假日或停产检修日检修。停产检修日每年应不少于12至15日。对主要大型设备各矿必须规定日、周(旬)、月检。日检每次不少于1~2h,周(旬)检每次不少于2~3h,月检每次不少于3~5h。
  3.为保证设备检修质量,必须严格执行检修工艺规程和检修质量标准,并积极采用现代化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要固定检修人员,实行小组包干专人专件责任制。大、中修的设备应将检修内容、规格质量及检修人员记录在检修记录簿内。要指定专人及质量检查员对大、中修的设备负责检查验收;重点设备的大修由主管机电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负责验收;验收人员应在检修记录簿上签字。大修后的设备,必须经过空负荷运转,效能试验和测电,电气设备要做绝缘耐压试验,隐蔽工程要进行中间验收。


    第四十七条 设备的更新改造,应以提高效率、降低消耗和保证安全为目标。遵照国家颁布的设备更新目录和规定的更新时间,由主管机电的副局长、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组织计划、财务、机电部门共同落实,列入年度计划,保证老旧设备及时更新改造。


    第四十八条 设备大修理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当设备大修结合进行技术改造、大修费用不足时,可将折旧基金合并使用。为保证设备大修理需要,设备大修理基金可由机电部门掌握使用,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


    第四十九条 要加强电力调度和管理,搞好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局要制订各单位的电力使用定额,装电表计量,提高力率和负荷率。转供电要按合同办理,照章收费。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不得检修和搬迁。必须制订专门措施,经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地面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第五十条 所有矿务局都要建立租赁站。租赁站所租赁的设备范围可逐步扩大,但必须建立健全合理的租赁办法和管理制度,以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五十一条 加强配件管理。配件是保证设备检修的关键,各局矿要根据配件消耗定额及使用设备的品种、台数,确定合理的配件储备量。矿务局应制订配件分级管理办法,重要配件由矿务局统一储备,一般易损配件可分级储备。


第七章 矿井运输



    第五十二条 矿井运输必须贯彻采、掘、运协调发展,系统配套,综合治理的方针。要严格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部颁发的命令、指示、标准。各局、矿都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特别要完善电机车、人车的运行制度以及轨道、矿车、小绞车、小机车的管理办法。对所有运输设备必须做到维修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五十三条 矿井运输要大力治乱,建立正常运输秩序,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矿井轨道运输安全工作的命令》。治乱重点之一是制止“三违”。所有运输设备司机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操作者按违章论处。严禁“扒、蹬、跳”车,违者开除留用;对制止“扒、蹬、跳”者,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十四条 距离超过1500m的运输平巷,垂深超过50m的上下人员的主要倾斜井巷,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1989年前配齐平巷人车和斜井人车。

    关联法规    

    第五十五条 对事故多发地点,要制订严密的制度,采取科学手段,防止事故的发生。交岔道口应设防止侧面冲撞的装置;弯道设声光预警装置;矿车运送人员时,人车场设自动停送电装置;采区架线有自动停送电装置等。有行人斜井或上下山的,提升斜井和绞车道一律不准行人。没有单独行人斜井或上下山的,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和行车不行人的制度,违章者从严处理。新开拓的采区,年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上、垂高50m以上、服务年限较长的,要增设一条专门的行人斜巷。


    第五十六条 必须完善上下山安全设施,如防跑车装置,双道巷下部防止错道信号装置,人车沿线随时发送的紧急信号等。上下山车场和中间每个交叉路口,必须安设声光报警器,当绞车开动时,发出声响和光亮,保证行车不行人。倾斜井巷各车场,应设信号峒室及躲避峒,并设挡车器或挡车拦。上部水平车场必须设阻车器,在变坡地点下方10m左右处,设挡车器或挡车栏。


    第五十七条 必须完善运输绞车的安全设施。井下1.2m以上的运输绞车,必须安装紧急制动闸、工作闸、声光信号和内、外过卷安全保护装置等。提人的绞车必须有速度保护装置;负力下放必须使用动力制动等。小绞车必须安装牢固,不合格不准运转。对小绞车要实行挂牌管理,标上名称、规程、额定拉车数、地点、编号、使用单位和维修人等。


    第五十八条 必须完善电机车安全设施。架线电机车要积极推广逆变电源和可控硅脉冲调速。电机车,警铃、闸、灯、连接器和撒砂装置有任何一项不正常,都不得使用。要完善信号及通讯装置,三台以上机车设调度并装设载波(或感应)电话;行车必须使用红尾灯,推广使用追尾报警信号,有条件的矿井应加装区间闭锁信号。


    第五十九条 井下要境设警标、巷标、路标等各种标志牌。警标使工人和电机车司机随时看到醒目的注意事项;巷标指引工人到达工作地点;路标使工人知道避灾路线。在井下线路主要交叉点安预警灯,指示机车司机掌握情况,提醒行人注意机车。


    第六十条 要加强胶带和刮板输送机的管理,实行司机责任制,做到机巷整洁,胶带不跑偏,刮板不飘链,输送机安装牢固。要使用不延燃胶带和难燃液,装设必要的安全保护和信号装置。


    第六十一条 矿井运输要做到技术资料齐全、完整。要有矿井运输系统图,电机车运行图表和行车记录。主要运输设备的各种图牌板和技术履历簿,维修、大修技术记录和档案、配件图册,各项运输设备安全装置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试验记录,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和斜井人车空、重载脱钩试验记录和报告等,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八章 矿井通风与安全



    第六十二条 局、矿总工程师在编制年度、季度和月的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组织编制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安全措施计划。由局、矿长按列入计划的资金、设备、材料、施工力量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定项目、定时间、定负责人,与经济奖惩挂钩,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


    第六十三条 加强掘进通风管理。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和按规定检查瓦斯;永久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24h内封闭。恢复停风区必须预先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总工程师应根据瓦斯浓度、停风时间和排放工作量,安排救护队或通风部门负责排放瓦斯,通风负责人应到现场指挥。


    第六十四条 高、突矿井的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自的局扇通风,按部颁“掘进安全装备系列化标准”进行装备。高、突矿井局扇供电必须实行“三专一闭锁”;低沼气矿井局扇必须实行采、掘分开供电。


    第六十五条 井下使用的局扇,入井前部件必须完好,电气部分必须防爆。局扇及风筒应严格按规定标准安装吊挂。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持经常运转。任何人不准擅自停开局扇。


    第六十六条 高、突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配备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除完成瓦斯检查工作外,还要对工作面的打眼、放炮、洒水防尘、局部通风、机电防爆及瓦斯监测仪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 高、突矿井要安装备齐瓦斯自动监测系统,特别要优先装备掘进工作面。凡装备瓦斯监测系统的矿井,探头使用率应达到70%;装备瓦斯断电仪的矿井,使用率应达到60%。不论是高、突矿井或是低沼气矿井,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区队长、班组长、放炮员,都要全部配上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第六十八条 所有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由局、矿总工程师主持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突规划和措施,并纳入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实施。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积极采取开采解放层。预抽瓦斯、打超前钻孔、震动性放炮等多种预防措施。没有措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要追究责任。矿井要指定专人,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进行防突的预测预报工作。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预防突出的专门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突出区的工作人员应经考试合格,掌握突出预兆和应急措施,并熟悉避灾路线。


    第六十九条 加强瓦斯抽放工作。已建立抽放系统的矿井,要制定规划,把年抽放量列入生产计划。要加强开拓准备,缓和接续紧张状况,确保预抽时间。新建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事先调查测定,编制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第七十条 所有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经过专门培训的专职放炮员。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工作的专职放炮员,其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采区内。放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放炮前后必须检查瓦斯,炮眼必须填满炮泥,并经瓦斯检查员检查合格后才能放炮。所有高、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乳胶炸药(包括水胶炸药)和毫秒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超过130ms。

    关联法规    

    第七十一条 所有矿井应保持通风能力充足,并随生产的发展,不断改善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加强巷道维修,降低通风阻力。通风阻力超过300mm水柱的矿井,均应制定降阻措施,列入生产计划或安排安全技措工程解决。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正规的通风系统,严禁不合规程的串联、扩散及采空区通风。


    第七十二条 严格通风设施的管理。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制动风门或设专人看管,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第七十三条 矿井应建立洒水灭尘系统。机采工作面应实行煤壁注水,并列为作业规程内容;采煤机组应有内、外喷雾系统;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以湿式打眼、水炮泥等为主的综合防尘措施。降低采掘工作面的粉尘浓度,要列入矿井安全措施计划,保证达到国家规定。高、突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备隔爆设施。

    关联法规    

    第七十四条 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不许井下集中存放。


    第七十五条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要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的综合措施,包括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和通风系统,以及注浆、喷注阻化剂,均压通风等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采区开采结束后,必须及时封闭,沿空送巷时必须采取防止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第九章 职工培训



    第七十六条 每个局矿要做到对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培训正规化,制订职工教育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脱产学习人数应经常保持在职工总数的5%以上,业余学习巩固率达到80%。


    第七十七条 新上的综采队、高档普采队和综掘队(包括岩巷机械化作业线)的职工,必须在工作面投产前半年成建制地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学习内容应包括专业理论知识,设备的拆卸、安装、调试、使用操作、维护保养、故障排除等,必须做到应知应会,并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上述这些队的队长必须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当于中专文化水平。


    第七十八条 各种设备司机、机电维修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可举办脱产或业余、短期或长期培训班,也可采取矿区技工学校代培等方式,以部组织编写的12种司机培训读本为基本教材,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省煤管局(厅、公司)每年对井下电工和司机进行一次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优秀者,应记入档案,作为考工晋级的依据;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单独顶岗操作,并限期补考。
  为了提高素质,工人每月至少应有4h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和安全制度。由区(队)技术人员负责讲解,矿总工程师定期督促检查。
  各局、矿应开展技术大练兵,组织多种形式的比专业知识、比操作技能的技术竞赛活动,对竞赛中涌现的技术能手,应给予表扬奖励,并记入档案,在每年3%晋级名额中,优先予以考虑。


关联法规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统配煤矿矿井、露天矿。地方煤矿也可参照执行。各省煤管局(厅、公司)负责定期督促检查所属矿务局、矿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要求省煤管局(厅、公司)每年检查矿务局一次,矿务局每半年检查矿一次,矿每季自检一次。部每年实行不定期检查考核。


    第八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过去部颁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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