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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税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9 生效日期: 2001-10-29
发布部门: 杭州市地税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2001年度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明确如下问题,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每年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和财务清查工作。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清查和处理,对应收帐款、对外投资进行清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不能盈亏相抵)、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对外投资净损失、被盗及遭受灾害等人类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我局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经我局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上述财产损失,不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正常损耗,也不包括非金融机构直接借出而无法收回的款项。 
  二、纳税人2001年的财产损失,应在今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税前扣除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我局将不再受理。 
  三、纳税人向我局申请企业财产税前扣除时,应如实提供以下局面资料。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局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将财产损失的类型、损失程度、数量、金额、损失原因、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限等内容表述清楚。 
  (二)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财产损失的有关明细表。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盈、亏损明细表”,“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流动资产报废明细表”、“流动资产盘亏分项说明表”、“坏帐损失明细表”、“坏帐损失分项说明表”、“对外投资损失分项说明表”等。 
  (四)按规定填写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财产损失财务处理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六)以上表格可到中河中路152号财税大楼附楼一楼“企业财会用品”公司购买。 
  四、纳税人凭我局批准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文书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对申报不实或不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的财产损失,我局有权予以高速对弄虚作假多报财产损失或未经批准擅自扣除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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