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和单位自用违禁杀鼠剂全面清查行动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4 生效日期: 2003-10-24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市、县毒鼠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我省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办发[2003]63号和苏政办发[2003]97号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在宣传发动、市场清查、案件查处、经营资格核准以及秋季灭鼠示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只是阶段性成果,与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近期苏州、连云港等地发生的毒鼠强投毒案件和中毒事件,说明任务仍相当艰巨,形势不容乐观,必须下最大的决心,花最大的力气,进一步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 
  为坚决杜绝毒鼠强投毒案件和中毒事件的发生,省毒鼠强专项整治联系会议研究,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和单位自用杀鼠剂全面清查行动。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清查行动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开展杀鼠剂清查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广泛宣传发动。要组织人员把这次全面清查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宣传到每个家庭每个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赢得广大群众的配合和支持。 
  二、全面清查单位居民自用杀鼠剂,坚决消除隐患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制定清查行动方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到村组、社区,逐单位、逐户全面清查单位、居民家中存放的杀鼠剂,动员其主动上缴自备自用的违禁杀鼠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10月1日后,单位和个人储存、使用和持有禁用剧毒杀鼠剂属违法行为。考虑到单位、城乡居民自用杀鼠剂灭鼠的实际情况,清查行动期间,凡主动上缴自用违禁杀鼠剂的,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家庭自用的违禁杀鼠剂采取免费置换办法,由当地爱卫会和乡镇农技部门按不超过家庭一年使用量免费提供高效安全杀鼠剂。违禁杀鼠剂的置换费用由市、县地方财政解决,对苏北、苏中置换量大、确有实际困难的地方,省给予适当补贴。清查中收缴的剧毒杀鼠剂,要统一保管,集中处置,并查清源头。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安全防范责任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3]63号和苏政办发[2003]9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毒鼠强专项整治责任制,建立安全防范责任网络,健全杀鼠剂的长效管理机制,把全面清查行动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逐单位、逐户全面清查时,要对每个单位、每户居民登记造册,由单位负责人和户主对清查结果签名确认,并承诺今后不再购买、使用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面清查行动取得实效 
  全面清查行动从本通知下发起到11月底,为期一个月。这项行动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地必须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清查行动扎扎实实展开。农业、公安、工商、质监、卫生、安监、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一着不让地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清查行动中暴露出来的制贩毒鼠强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快侦快破。 
  各地要加强对清查行动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清查行动结束后,各市毒鼠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清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12月5日前报省毒鼠强专项整治联系会议办公室。 
  以上通知,希迅即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