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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31 生效日期: 2001-08-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1]46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1号)(以下简称“241号批复”)转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41号批复”第一条最低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应更正为: 
  最低计税价格一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已上牌照或2000年内购买(不论是否已上牌照),均应按最近时期的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补征车辆购置税。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4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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