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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及工资问题给广东省侨务办公室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2-22 生效日期: 1979-02-22
发布部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布文号:
(78)粤侨信务字第105号函悉。关于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及工资问题,经与民政部、劳动总局、财政部商讨,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假期
  1.申请去港澳的干部、工人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三个月(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下同);
  2.申请出国的干部、工人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半年;
  3.干部、工人获准出境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但续假的时限,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一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超假半年以内的,不论本人是否来信或委托亲友申请续假,均予停薪留职处理;超假半年以上的,除有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批准外,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一律不发离职补助费;
  4.干部、工人以探亲名义申请出境,被批准后,即要求办理离职,或已出境在假期内,由其本人写信或托亲友代理要求离职的,均可允许,并按(78)侨内字第512号文规定发给离职补助费;超过假期后提出要求离职的,可以办理离职手续,但不发离职补助费。
  二、工资
  1.凡符合国务院有关职工探亲假规定的,在批准假期内,工资照发;
  2.凡属不能享受国务院有关探亲假待遇而请事假的,假期工资发与不发,与其所在单位在国内请事假同等待遇;
  3.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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