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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部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18 生效日期: 1996-07-18
发布部门: 冶金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经济建设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方针,充分发挥冶金行业各方面专家在工程咨询中的作用,冶金工业部成立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工业部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是冶金工业部研究工程项目和工程战略的参谋机构,在部的领导下开展冶金工业重要发展战略研究和工程咨询活动。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科研、设计、施立单位和大专院校的专家组成,并建立相应的工程咨询专家人才库。

  第三条 冶金工业部在发展战略研究和工程咨询工作中,充分依靠专家,尊重专家,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专家的才能和智慧。

  第四条 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经济政策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公正地、科学地开展工程咨询工作。

第二章 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
  第五条 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向冶金工业部推荐并组织专家,参加下列工程咨询和研究工作:
  1.对冶金工业有关发展方针、布局和重要的经济技术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冶金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咨询评估;
  3.对限额以上(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项目进行咨询评估;
  4.对冶金工业发展的技术政策和发展战略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担冶金工业部需专家委员会办理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工程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对国家方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以及节能、环保等有关政策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2.对冶金工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发展方向有深入的了解,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相当高的科技水平和知名度,并具有一定的知识面;
  4.具有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
  5.原则上为在职人员。

  第七条 工程咨询专家由各单位研究推荐,由冶金工业部审核选聘,不代表特殊荣誉。

  第八条 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人才库设若干专业专家组,各专业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第九条 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设常任秘书1人,负责协调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不定期召开各专业专家组组长参加的办公会议,研究业务工作。

  第十条 工程咨询专家任期一般为3年,视工作需要可以定期调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权利:
   1.参加冶金工业部组织的工程咨询和研究活动,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评估结构和某些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向决策部门反映;
   2.对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以个人身份参加工程咨询评估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外界约束;
   4.在参加冶金工业部组织的工程咨询活动时,根据需要享有参阅冶金工业部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冶金工业部的工程咨询动态。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义务:
  1.在工程咨询活动中贡献自己的智慧、专长和经验。坚持科学、公正、可靠的原则,从全局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地提出工程咨询意见;
  2.工程咨询活动中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3.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对参与冶金工业部工程咨询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除属个人资料外,未经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或转交他人,资料用后退回办公室;
  4.不接受项目单位的咨询费用;
  5.遵守冶金工业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是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1.建立、完善、修订有关专家工作的规章和制度;
  2.根据冶金工业部要求,研究提出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开划;
  3.负责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各项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4.加强与专家的联系,反映专家的意见,做好专家的管理协调工作;
  5.建立冶金工业部工程咨询专家人才库;
    6.完成冶金工业部和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冶金工业部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冶金工业部发展规划司、科学技术司、生产协调司、建设协调司、经济调节司和质量监督司为联席会议的成员。

第五章 工程咨询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依照冶金工业部确定的工作计划和部领导的安排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需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参与咨询、评估的项目,由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从工程咨询专家人才库中选聘相关的专家成立该项目专家组。专家组名单由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有关专业组组长(副组长)推荐,并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召集联席会磋商确定。

  第十八条 为确保工程咨询专家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建设项目提出评估意见,要求专家不代表任何单位(团体)利益。专家在下列情况下实行回避:
  1.被评估项目单位为专家所属单位:
  2.专家所属单位参与被评估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科研工作。

  第十九条 有关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冶金工业部召开的项目审查会之前(30天至45天),由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分送至有关专家手中。

  第二十条 参与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专家,应在冶金工业部项目审查会之前对项目提出书面评估意见,必要时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和实地调查,将意见集中整理后,提出工程咨询专家组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组对项目的评估意见,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送部领导,并作为项目审查的重要依据,为部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 参与工程咨询的专家参加冶金工业部组织的项目审查会(冶金部项目审查会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聘专家)。

  第二十三条 参与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专家实行一事一聘,因工作需要集中一段时间时,由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与专家隶属单位联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专家参加冶金工业部组织的工程咨询工作,所需的旋差费、伙食补贴、乘座车船飞机和住宿的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由项目单位支出。对给付专家本人的工程咨询费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冶金工业部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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