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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4 生效日期: 2003-10-14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03]10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鉴于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变动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对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作如下调整: 
  主 任:柳宝全(副省长) 
  副主任:赵国昌(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张绳武(省残联党组书记) 
  李 民(省残联理事长) 
  韩清林(省教育厅副厅长) 
  陈先琴(省民政厅副厅长) 
  田 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李建国(省卫生厅副厅长) 
  郭秀堂(省财政厅副厅长) 
  高圣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史承民(省人事厅副厅长) 
  委 员:张志平(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法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 
  傅文才(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穆铁学(省科技厅副厅长) 
  王步文(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副厅长) 
  李 力(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 
  王大为(省司法厅副厅长) 
  曲俊义(省建设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赵景之(省文化厅副厅长) 
  陈秀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刘国通(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邢国辉(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王新友(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李爱民(省体育局副局长) 
  周立军(省统计局副局长) 
  王国忠(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杨汝戬(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石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助理巡视员) 
  兰英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 
  刘 军(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王登铭(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 
  刘万青(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王惠芳(省总工会巡视员) 
  韩俊兰(团省委副书记) 
  李瑞林(省妇联副主席) 
  于培军(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副行长) 
  李增仁(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工会主任) 
  余锦丽(石家庄海关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 
  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残联,办公室主任由李民同志兼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河北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残工委)的主要职责是:在省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则、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国家和国外有关残疾人事务在河北省的重要活动。 
  二、残工委通过举行全体成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的重要问题。 
  三、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开一至两次,由主任主持,全体组成人员参加。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工作,通报残疾人事业的进展情况。 
  四、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协调重要的专项业务或解决临时性重要问题。由主任主持,副主任、与相关组成人员参加。 
  五、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和时间由残工委办公室商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残工委主任确定。会议文件由残工委主任签批。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由残工委办公室承担。 
  六、残工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时,要委派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如对议题有意见,可在会前提出。 
  七、残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残工委文件印发各有关单位;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落实并及时报告情况,办公室做好检查督促工作。 
  八、以残工委名义发文,经有关成员单位和办公室审核后,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以残工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九、残工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要求,各负其责,将残疾人工作切实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十、残工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干部为联络员,与办公室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十一、残工委办公室编发工作简报,交流、沟通残疾人工作情况。 
 
 
河北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省教育厅:起草制定全省性有关残疾人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省教育发展规划;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河北省残疾人教育实施办法》;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逐步提高学前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比例;积极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纳入教育体系;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特教学校和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保证达到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协助推广双拼盲文和中国手语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救助工作,做好城市特困残疾人最低保障和农村特困残疾人补助救济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并指导实施;落实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规划和发展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参与全省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负责特殊困难群体的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与救济;指导社区残疾人工作;负责组织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中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负责假肢行业的管理工作和矫形器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管理并指导残疾人社团。通过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为残疾人等福利事业发展募集资金。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把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促进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及就业服务体系的发展,提高残疾人就业率。保障残疾职工稳定就业,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规划下岗残疾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组织开展劳动监察。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负责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及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指导和支持对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控制、减少意外事故致残。 
  省卫生厅:将残疾人康复医疗列入卫生事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医疗服务政策;制定康复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残联等有关部门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导基层卫生网络开展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和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残疾儿童的检查诊断工作,配合特殊教育学校(班)做好检查鉴定工作,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残疾儿童的康复医疗进行指导;从卫生角度,同有关部门一道开展残疾预防工作。 
  省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文艺、出版部门认真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社会风尚,营造有益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社会氛围。 
  省政府外事办:对我省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进行指导协调,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和协调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安排解决国家对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事业发展设施。 
  科学技术厅:将残疾人事业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等项目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残疾人事业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鼓励和支持有发明创造的残疾人的科研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技扶残扶贫。通过相关科技计划对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发展给予支持。 
  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宣传、推动国家有关残疾人的政策、法律法规在民族地区的贯彻执行,促进民族地区残疾人状况的改善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省公安厅:预防、制止、惩治残害残疾婴儿和遗弃残疾人及其他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参与制定保障盲人及其他残疾人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加强对残疾人专用车和驾驶人员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残疾人专用车和适宜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参与全省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加强管理。 
  省司法厅:将有关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组织等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省财政厅:参与研究制定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制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残疾人个体劳动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投入,解决全省性残疾人事业中主要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的专项开支,为残疾人事业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指导省残联管理和使用好募捐、康复扶贫、就业保障等基金。 
  省人事厅:负责“全国自强模范”、“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审核上报;指导残疾人人才资源的规划、开发工作;帮助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机构和编制;对机关、事业单位在人事计划、残疾人录用、人员调动、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指导落实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参与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拟定。 
  省建设厅:支持兴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并在收费上给予照顾;推广、实施《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省信息产业厅:指导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在残疾人事业领域的应用,指导并推动残疾人信息无障碍建设。 
  省文化厅:指导开展残疾人文化娱乐生活,为残疾人参加公共文化活动提供便利,并予以特别辅助;组织全省性残疾人文艺调演、汇演等演出活动;开展“文化助残”;指导、扶持、推动残疾人特殊艺术的发展;指导文化娱乐单位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宣传与技术网络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减少出生残疾率,围绕残疾人的生育、节育、不育拟定其生殖保健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将残疾人扶贫贴息贷款列入国家扶贫贴息贷款计划,并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予以落实。 
  石家庄海关: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捐赠用于残疾人事业物品的进口免税政策,并负责对免税物品的后续管理。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落实国家对残疾人福利企事业组织、残疾人个体劳动者以及向残疾人事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认真做好政策调研、管理监督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残疾人开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方便,给予扶持,维护残疾人所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支持兴办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站、点;打击假冒伪劣用品用具的违法活动,加强对商品安全性的监督,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残疾发生。 
  省广播电视厅:指导、扶持残疾人事业题材的影视作品制作;禁止在广播影视中对残疾人形象的污辱、歧视性宣传;指导并推动省、市级电视台开办聋人手语新闻及配有字幕的残疾人专题栏目,在其他相关栏目逐步增加字幕;在省人民广播电台及各级广播电台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 
  省新闻出版局:指导、扶持反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题材的报纸、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盲人读物的出版发行工作;开展“文化助残”;制止损害残疾人形象的出版物。 
  省体育局: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纳入全省体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公共体育场馆开辟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并予以特别扶持;发展适合残疾人健身康复的群众体育活动;指导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指导和参与组织全省残疾人运动会及其他国内重要赛事;协调组织我省残疾人运动员参加重要国家、国际体育赛事。 
  省统计局:指导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统计工作,审批全省性的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发布残疾人统计资料。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和指导有关部门依据我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有关具体规定;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规实施监督和检查。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指导协调残疾人事业及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负责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管理,保证每年康复扶贫贷款及时足额到位。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全省扶贫计划;协调和组织实施《河北省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2001-2010年》的具体指导贫困县残疾人脱贫工作,并在资金、项目、政策上予以倾斜照顾,确保残疾人脱贫任务的完成。 
  省军区政治部:协调军队系统的残疾人工作,维护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所属机关、部队结合拥政爱民,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组织人武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在乡伤残军人的管理和优抚工作,发动民兵扶残助残。 
  省总工会: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宣传、动员各级工会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共青团省委:开展青年志愿者扶残助残行动及红领巾手拉手助残活动;扶持、表彰和宣传残疾青年、少年先进典型。 
  省妇联: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妇女、儿童素质的提高和状况的改善。 
  省残联: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协调、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参与和推动有关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承担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有关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不能纳入各成员单位职责范围和新开拓领域的边缘性的残疾人工作以及中国残联和省政府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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