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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9 生效日期: 2003-09-29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党办[2003]46号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经济持续增长,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治安稳定。特别是成功举办了第七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极大地鼓舞了全区各族人民加快发展的信心。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尤其是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2003年1至8月,全区共发生群体性事件536起,同比增加166起,上升44.9%,参与人数达到6.8万人次,同比上升1.7倍。这些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一是矛盾复杂,事件的起因多样化。涉及到职工下岗、安置就业、拖欠工资、养老保险、企业兼并、建筑施工、拆迁征地、农田浇灌、商务贸易、行政收费、交通事故、执法不公、民族宗教、干部腐败等多个方面。二是参与人员多,牵涉面广。有下岗职工、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复员军官、个体商贩、教师、学生、农民等。三是滞留时间长,反复率高。连续上访、静坐,有的达一个多月。四是有一定的组织性。有挑头人、召集人,有明确的口号,甚至有!临时性的非法组织。五是行为过激。动辄打横幅、喊口号、堵交通,或者抬尸上访、冲击党政机关,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实施暴力抗法。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而且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措施,迅速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通知》(中办发电[2003]34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重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干不成。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条基本经验。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牢牢把握、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充分认识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上来,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力以赴,真抓实干,坚持不懈,真正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初始阶段,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群众路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实际困难 
  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坚持群众路线,增强群众观念,改进群众工作方法,多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为此,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从10月份至年底,开展“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大排查活动,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实际困难。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企业复转军人、军队复员干部、抗美援朝和对越自卫反击战退伍军人的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低收入职工的生活保障工作,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宣传、统战、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集中调解一批民族、宗教纠纷;信访部门要继续深入搞好信访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各级政法部门要对一些久拖未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疑难案件进行清理,加快办案进程;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群众反映的干部腐败问题立案调查,尽快给群众以答复。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到群众最困难的地方去,到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化解矛盾。特别是对下岗职工、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贫困居民等困难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一定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帮助解决。对群众的要求,能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抓紧制定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分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或要求不合理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耐心劝解,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决不能回避矛盾、敷衍塞责,更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和方法压制群众,激化矛盾。对于确属因政策失当、决策失误而侵犯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承认失误,尽快纠正,及时解决。 
  今后,凡出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要尽可能采取听证制度,反复论证,增加透明度,防止因政策不当引发矛盾纠纷。同时,要充分估计一些政策出台可能给群众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问题,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并及早制定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三、继续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掌握并化解本地区、本部门的不安定因素。今年后两个月,各级综治委要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从明年开始,各地每季度要组织一次,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要深入研究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和特点,深入分析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提出预防本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有效对策。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的作用,及时、有效调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把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群众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各级公安、安全部门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努力获取深层次、内幕性信息,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 
  发生群体性事件后,要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用说服教育、疏导、依法调处的办法,平方百计、冷静稳妥地缓解、化解矛盾。当地党政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亲临现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决不能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决不能用专政手段对付人民群众。特别是市、县两级在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首先要出面做群众工作,不能搞分层次出动,久拖不决。要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禁止随意答复群众,避免使问题复杂化。 
  要坚持执行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规定,坚决执行关于一线公安政法干警不得携带杀伤性武器处置人民内部矛盾等有关规定,坚决避免因使用警力、武器警械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扩大事态,造成警民冲突。对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派少量警力到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的准备。对确实需要动用警力的,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性质和规模决定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公安政法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掌握现场情况,维持现场秩序,配合主管部门和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疏导、教育和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要快速反应,依法妥善处置,尽快恢复秩序。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蓄意制造事端的幕后操纵者和实施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抓住有利时机,坚决依法打击。公安政法干警要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因语言、举止不当,引起警民冲突。 
  五、认真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工作,防止出现反复 
  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特别是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对可能导致再次发生的不安定因素,要保持高度警觉,切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定期深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回访工作,了解曾经参与群众性事件的人员的态度和反映,了解已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及时发现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调整工作措施,妥善予以解决。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认真总结,完善预案,改进措施,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水平。 
  六、加强领导,严格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 
  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协调一致、运转高效、灵活畅通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明确情报信息收集、思想宣传、解决实际问题、现场处置、后勤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对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切实负起保一方安定的政治责任。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官僚主义作风,应该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去解决,排查调处矛盾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后,当地党政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及时赶赴现场,贻误时机,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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