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4 生效日期: 2001-04-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1]09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督促这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尽快办理税务登记。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北京的分支机构的名单和注册地。 
 
  名称 注册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东城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 朝阳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西城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 西城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海淀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 崇文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西城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 朝阳区 
 
 
2001年4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帐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具体包括资产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三、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6.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本通知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应一律依法纳税。 
  五、本通知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及资产公司要密切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顺利实施。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金融工委(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1年2月22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