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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5 生效日期: 2003-09-1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3]167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局、办: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3〕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发明电〔2003〕1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煤矿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管煤炭工业的州长、市长、专员、县长和国有重点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要切实转变作风,靠前指挥,深入煤矿基层、深入井下、深入现场调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的情况;搞好监督指导,切实帮助煤矿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为 项重要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产煤的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在近期专门召开一次研究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的具体措施。对事故隐患严重的煤矿,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达不到安全生产规定标准的不允许恢复生产;同时,要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从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采取过硬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 
  各煤矿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 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所有煤炭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入井下,切实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三、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7月10日以新政办发 〔2003〕98号文件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逐条逐项地抓好落实。要继续以关闭整顿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为重点,把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以及应关未关或者取缔关闭后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小煤矿。必须立即强制关闭。凡属无证生产,非法生产的煤矿,要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要把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与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深入整治,继续关闭、淘汰一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质量低劣、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停产整顿一批安全管理滑坡事故隐患严重的煤矿;规范提高一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基础工作比较扎实的合法矿井,坚决遏制小煤矿非法开采和死灰复燃观像,基本建立规范有序的煤炭开采和生产秩序。各地特别是今年以来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县市和事故多发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责任制,并逐级抓好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应关未关煤矿的,要对县、乡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要抓好煤矿安全审核评估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经依法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也制定了《自治区贯彻<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各级政府要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和《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的煤矿逐个进行审核评估。凡有一项基本条件达不到的,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在深化整治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标准的,由所属地方政府负责强制关闭。煤矿安全审核评估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全区煤矿安全审核评估工作在年内完成。审核评估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实行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对擅自降低标准,马虎应付的,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四,深入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新疆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哈密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各地州市的煤矿安全大检查由本级政府负责组织。煤矿安全大检查以矿井“一通三防”(防通风、防瓦斯、防火、防煤尘)和杜绝违章违规生产、违章指挥为重点,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全区各类煤矿都要组织力量,对采掘生产、通风、提升运输各系统以及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劳动管理、现场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国有煤矿要全面贯彻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凡存在以下八类问题的矿井,必须立即进行整改,问题和隐患严重的要实行停产整顿:一是矿井或工作面超通风能力生产;二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如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通风,回风短路问题等;三矿井或工作面没有按规定进行瓦斯抽放;四是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五是矿井自救器和监测设备仪器配置不全,或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六是矿井“一通三坊”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七是国有煤矿以租赁、承包、拍卖、破产重组等形式改制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八是与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之间存在一定差距的。 
  五、加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自治区实际,积极推进监察工作的创新。要以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全区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为目标,探索和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监察方法和途径。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做实,要在做好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基础上,对全区各类煤矿实行分类监察,分类指导,对安全状况较差的煤矿实施重点监察。跟踪监察;对评估为D类的煤矿要实行停产整顿。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超前防范上,及时发观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章现象,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违规生产的煤矿,视其情节,及时发出停止作业、停产整顿、行政罚款等监察指令,对拒不执行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煤矿又擅自恢复生产的, 律按无证非法矿井论处,并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环保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大事故查处和结案工作力度,对今年以来所发生的煤矿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所有煤矿事故都要在法定时间内调查处理并结案,处理率和结案率要达到100%,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受到教育和警示。 
  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会同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近期内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和本通知的情况,于9月15日前报自治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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