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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4 生效日期: 2001-02-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1]10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上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一、我市人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校汇算行缴专项工作仍按《关于做好我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京国税[2000]216号)文件的要求进行。 
  二、根桩国家峡务后同的规定,自2000年度起,正式启用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汇算清缴工作的工作程序及具体的工作要求,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39号)的规定进行。 
  三、新修订的申报表中涉及的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经济行业代码及名称应根据总局的规定填写,代码分别为3位、4位。代码、名称等具体内容请参见附件及市局下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各局应将上述代码下发纳税人,以方便纳税人填报并在审核时认真加以核对。 
  四、对各局200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将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考评、打分,并全市通报考核情况。 
 
 
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家税务后、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的要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使用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或B类)(以下简称新所得税申报表)。现就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同时也关系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管理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和审核评税、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进一步深化问题。由于使用了新所得税申报表,增加了200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各地税务机关要责成专门领导系统地负责此项工作,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一方面组织好内部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以适应使用新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以各种有效方式向纳税人宣传说明新所得税申报表各项内容的变化情况、填报方法以及应注意的填表事项。要求纳税人在报送前应当认真检查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是否已按新规定填写妥当,并备齐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一并报送。有条件的地方,应对企业办税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进行集中培训辅导,以提高纳税人的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的办税能力,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二、加强税务管理,依法办税.结合审核评税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对超越管理权限的减免税,税款混库等现象。要坚决予以清理纠正。 
  (二)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继续结合审核评税工作一并进行,审核的重点项目: 
  1、企业减免税资格、条件认定; 
  2、重点审核那些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关系较大的成本费用列支项目; 
  3、利用2001年填报新表的机会,要对企业历年的经营亏损进行一次审核,通过审核建立起企业亏损弥补、获利年度的确认、免税、减半和全额征税期时限的台帐。对连续亏损超过3年以上的企业,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继续安排时间对企业以往三个年度以上情况进行审计,通过与同行业盈利水平的比较,找出疑点,如发现有转移利润的嫌疑,应移交反避税部门作选案调查。 
  (三)根据总、分支机构汇总和营业机构合并纳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今后各地要根据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其工作规程》规定,加强对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的税务管理、一是凡是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在6月30日前未收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书面证明的,可对该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就地按预算组次征收入库,以杜绝纳税人利用总机构、分支机构或合并营业机构、被合并营业机构所在地税务局之间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偷逃税;二是总、分支机构或合并营业机构、被合并营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逐步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以保障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在年度终了后的4月30日前,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有关资料在5月31日前只进行逻辑、计算等审核,如发现由报表有问题需要调整的,应在5月底之前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审核无误的,不再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下一步即转入汇算清缴资料汇总和工作总结,与此同时应继续进行审核评税工作。 
  三、关于新申报表使用的培训 
  针对2001年启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后,汇算清缴期间需要企业填报的法定申报表附表较多,主表与附表的逻辑关系较为复杂,附表的填写难度较以往加大的情况,各地应按照全国培训会的要求,做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准确掌握新报表归集的各项数据信息的确切涵义及数据间的钩稽关系,确保纳税人正确填写和及时报送申报表,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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