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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1 生效日期: 2001-0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1]7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总体安排,自2001年1月1日起,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将在西城、海淀、宣武三区进行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暂由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并发放。 
  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需将发放给有关医药商店的《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数量、号码抄送医药商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三、医药商店使用《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出现的问题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处理。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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