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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4 生效日期: 2000-12-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外[2000]65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局在执行中对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投资项目范围判断不准或者存在争议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局,由市局协调有关部门统一研究确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批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向市局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表》时,各表中“金额单位”应统一使用“元”。 
  三、各局应积极宣传有关税收政策,及时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各项规定,抓落实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二○○○年十二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9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0]305号)收悉。现就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鼓励项目适用范围界定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可给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是指用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设备。凡在执行中对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范围判断不准、或者存在争议的,可征求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二、关于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的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若企业从非生产制造部门购买的设备、或者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购买的设备、或者没有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设备,但按照规定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相应提供购买设备发票,不用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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