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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 2003-07-10
发布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市政发[200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市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吉林市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1〕24号)精神,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迁移自由,广泛吸引人才,加快吉林市城市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户口迁移制度的调整和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户口迁移以市区内有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 
  放宽购房、建房落户政策。外地居民对在本市区实际居住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包括合法购置的商品房或经批准的自建房)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可凭私有房屋产权证或单位住房使用证、迁入人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为商品房屋产权所有者或房屋使用权所有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手续。 
  二、户口迁移以在市区内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原则 
  (一)放宽毕业生落户政策。 
  全日制应届或往届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凡在本市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通知书》或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毕业证、户籍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办理落户手续。 
  (二)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政策。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各类人才可到我市落户: 
  1、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各级各类专家。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 
  (3)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4)省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5)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6)市级专家或拔尖人才。 
  3、获得国家、省、部级专项奖励人员。 
  (1)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2)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人员;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人员; 
  (4)获吉林省优秀新产品奖人员; 
  (5)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全国技能竞赛获奖者。 
  4、高级工人技师。 
  5、公派或自费出国的具有学士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 
  上述人才,被我市机关、团体、学校、事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录用、聘用,可凭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组织人事部门调转通知或本单位录用、聘用合同、迁入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家庭关系证明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落户手续。 
  在我市落户的上述人才到基层参加经济建设时可保留户口,如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可予以办理,并允许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放宽国有大型企业职工及家属落户政策。 
  我市国有大型企业自主招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短缺技术工人以及苦、脏、累、险、毒等特殊岗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岗位工作满一年的,可凭企业自主招聘的合同证明、企业人事档案证明、迁入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家庭关系证明等相关证件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落户手续。 
  (四)放宽投资、兴办实业落户政策。 
  在吉林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地公民,投资金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住所,可凭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迁入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家庭关系证明等为其本人及配偶和未婚子女办理落户手续。 
  三、放宽亲属投靠落户政策 
  (一)夫妻投靠:男女双方已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可凭结婚证、双方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子女投靠父母:新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随父随母自愿落户原则,在父母所在地办理出生落户;年龄不超过22周岁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者,可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双方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结婚证等相关手续办理落户。 
  (三)父母投靠子女:户口在外地的老人投靠我市的子女落户,无年龄条件限制,只要老人长期在本市的子女家居住(子女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便可申请投靠落户。申请人可凭本人及子女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家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件办理落户手续。 
  四、落实配套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进行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落户条件和迁移程序。对迁入落户的农民其原有承包土地可以继续保留使用权,也可依法有偿转让经营权。 
  经批准到我市落户的各类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对符合条件申请落户的各类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除按标准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各县(市)户口迁移制度改革,可参照此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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