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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2 生效日期: 2003-07-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证企业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乡镇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如企业同意,对1996年1月1日(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从1996年1月起为当时在企业工作的在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对1996年1月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补缴。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按补缴时当年的缴费基数19%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逐步过渡到与国有企业相同的缴费比例。其中,职工个人执行7%的缴费比例,其余部分由企业缴纳。 
  乡镇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补缴养老保险费至1997年底以前的,可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企业负责人和主要技术骨干,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办理缓退手续,至缴费年限满15年为止,缓退期间企业和职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职工,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可继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全体职工整体参保后,经批准可改按上述规定办理;仍执行原标准的,可按原规定办理。 
  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重新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对本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达到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外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各类企业和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凡符合规定条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并按规定收取利息。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补缴之月补建,并按省政府历年公布的个人帐户同期记帐利率计息。 
  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基数超过相应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也不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五、失业人员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接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含按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各行业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退休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工种范围。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和对因病退休的审批工作,防止弄虚作假。各区县每年病退人员一般不超过同期正常退休人员总数的10%,确需突破的,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区县、各单位均无权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出台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对各地提前退休情况进行检查。 
  七、建立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奖励制度。从2003年起,市里根据各区县完成市下达年度扩面任务的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奖励。 
  市级企业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安排与下拨,要与区县年度扩面任务的完成情况挂钩,对完不成扩面任务指标的,相应扣减调剂金额度,因扣减调剂金额度形成的缺口,由区县政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 
  八、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扩面征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加强对扩面征缴工作的领导,认真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扩面征缴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社会保障监督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为扩面征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企业登记、年检中督促企业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积极支持扩面征缴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统计调查,提供准确的数字依据。企业主管部门要把国有企业的缴费情况,纳入对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或故意隐瞒缴费工资总额的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可采取下列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评选劳动模范和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对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并不得兑现各种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可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大或政协机关;有关部门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降低信誉等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对不参保、故意隐瞒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以及恶意欠费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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