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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0 生效日期: 2000-02-20
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政[2000]9号
皖政[2000]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自行制定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和纠正工作。 
  二、各地区要抓紧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今后各地一律不得再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确需保留税收先征后返的,可汇总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各地今后确需制定此类政策,一律按此原则办理。 
  三、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后,对于确需财政扶持的领域、行业和企业,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属建设性资金应作为政府投资,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管理。 
  四、凡违反本《通知》继续擅自保留或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致使中央扣减对我省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省将相应扣减该地区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 
  五、各地在抓紧清理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同时,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58]4号)和省政府《关于清理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政管理的通知》(皖政明电[1999]25号),认真清理和纠正本地区、本部门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财税管理。 
  六、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在3月15日前将国务院《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年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制,规范了税收管理,基本上遏制了越权减免税的现象。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为了缓解企业困难或实现其他经济目的,违反有关规定,采取税收先征后返(也称列收列支)的办法,对企业已缴纳的税收予以返还。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甚至形成了潜在的财政风险,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交纠正。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纠正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情况进行认真督查。凡拒不纠正继续擅自保留的,中央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在抓紧清理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同时,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清理和纠正本地区、本部门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行为,整顿财税秩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0年3月31日前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 
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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