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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57号文件落实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7 生效日期: 2003-06-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3]4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国家立项的收费项目按国办发[2002]5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交的省级立项的收费项目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经纪人管理费。 
  2.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工本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证》工本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销证》工本费、《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3.经贸部门收取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 
  4.交通部门收取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副本工本费、《筹建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船舶营业运输证》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证》及标贴工本费、《汽车驾驶、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工本费。 
  5.科技部门收取的《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6.农机部门收取的《农机修配厂(点)牌证》工本费。 
  7.体育部门收取的《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8.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电影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9.油区管理部门收取的《油区内运输油品准运证》工本费。 
  10.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下岗职工和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委托存档及保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费。 
  11.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免交有关收费,有关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予以免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收费也要予以优惠,一般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各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各级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不按国办发[2002]5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执行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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