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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图街共乐街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 2003-06-03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3〕21号
 为实施河图街、共乐街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优化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综合整治范围: 
  (一)河图街:北起河洛街、南至前进路,道路红线外延4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共乐街:北起前进路、南至民安街,道路红线外延4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 综合整治内容: 
  (一)拆除综合整治范围道路红线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施工暂设等占道设施; 
  (二)拆除综合整治范围内道路红线外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影响防火、交通、周边环境或者有碍观瞻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在建基建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围档;未开工建设的工地,应当进行临时性绿化、彩化; 
  (四)综合整治范围内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整治规划要求进行整修、清洗、粉刷或者油饰; 
  (五)综合整治范围内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和整治规划要求进行灯饰亮化建设。 
  三、综合整治范围内需要拆除或者改造的广告、牌匾、围栏、围墙、建筑物门脸、踏步和地上管线等设施,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整治规划要求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或者改造。逾期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拆除综合整治范围内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公企单位被列为拆除的项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组织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六、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保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七、道里区人民政府负责河图街、共乐街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建设、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工商、房产、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八、对在综合整治工作中阻挠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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