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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转发新疆分局“关于加强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管理的通知”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20 生效日期: 1995-07-20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外管(1995)5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据新疆分局调查反映,近期新疆地区发现有不法分子倒卖外汇水单和改动银行兑换水单的现象,银行在办理外汇兑换业务时由于内部管理不严以及业务操作上的某些疏忽和漏洞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外汇兑换水单是我国外汇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海关查验出境旅客可携带货物量的凭据,伪造、改动外汇兑换水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使国家外汇管理混乱,使国家外汇收入减少,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新疆分局发现这一问题的同时,积极调查了解情况并采取了一些管理措施,其做法值得各分局借鉴。
  现将新疆分局“关于加强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管理的通知”和关于“采取措施规范银行外汇水单管理”的简报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加强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管理,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附:关于加强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管理的通知
新外管(1995)5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全疆各地、州、市分局,自治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最近,根据调查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仿冒和改动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的情况较为严重。甚至有变卖水单的现象。其目的是为了应付海关的检查,致使国家外汇收入减少。为严格银行内部管理,防止不法行为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要统一印制各自的外汇兑换水单,不得用其它凭证代替。
  二、兑换水单必须加盖“外汇兑换专用章”。印章的规格、名称由各行自行统一核制。严禁与其它业务公章混用。
  三、填制水单书写要规范工整,经办、复核人员签字(或签章)要齐全,金额要加注大写字样。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兑换专用章”印模及所使用的外汇兑换水单的式样要报海关及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五、对停用的外汇兑换水单,各行要妥善保管(或统一组织销毁),以防遗失造成不良后果。
  六、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要对当地外汇兑换代兑点进行一次清理,凡是未报批的代兑点要限期补办手续。否则,一律停办代兑业务。
  以上通知,务请即刻落实,请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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