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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3]2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已印发给你们。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清理限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政策,简化行政管理手续,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便捷的管理和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对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项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和检查,按照省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简化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项办证手续,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乡镇企业都要依法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同工同酬,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严格按月支付工资报酬。对加班加点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二、继续坚持流动就业证卡制度,从源头抓好外出农民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农民外出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要从乡镇做起,从源头抓起。要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的统计,建立外出务工人员档案,掌握离乡外出农民的信息。跨区域就业的农民工应自觉办理合法的流动就业手续,据此享受就业服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工资管理规定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企业不能按照国家支付工资的有关规定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在欠薪行为发生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工会(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向职工推选的代表或职工大会)、企业主管部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报告。欠薪未还清前,应当每月报告一次。企业欠薪拒不报告,或不执行国家工资支付规定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各建筑主体方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劳务管理的规定,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力度。今后凡建设项目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凡发生拖欠工程款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要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四、认真落实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各地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关于职业中介机构开办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办理《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建立健全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制度,加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劳务输出机构要本着“谁输出、谁负责”的原则,对输出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切实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开展劳务输出的中介机构,特别是民办非公益性中介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民通过劳动力市场择业,提高他们的择业意识和判断能力,避免被虚假信息所蒙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严禁在社会上私招滥雇人员,决不给非法中介或包工头以可乘之机。 
  五、加强农民工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的素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在农民外出就业前为其提供基础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素质和竞争力,提高外出就业成功率。及时组织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实现农民工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农民工参加劳动技能性培训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各级政府要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机构给予适当补贴。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对各类培训机构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乱收费。 
  六、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要做好农民工子女的就学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原国家教委、公安部发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流动人口子女全部安排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就读,使外来农民工能够安心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同时,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保障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各级、各部门要时刻关心农民工的健康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集体食堂的监督力度,使用农民工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做好农民工职业卫生培洲,落实各项职业病、传染病的防治措施,严防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要做好农民工子女的计划免疫工作。凡携带学龄前儿童(7岁内)外出打工的农民,应随身携带由原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发放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并主动与现居住地社区的预防接种门诊取得联系。现居住地社区要根据儿童实际免疫情况及免疫程序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七、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要求,尽快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经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以及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各种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同时,坚决取缔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职业中介活动中的各种欺诈行为。劳动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执法。 
  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落实,防止向农民工乱收费。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收费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必须符合农民工自愿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措施。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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