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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6 生效日期: 2003-05-06
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政明电[2003]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积极采取措施,落实相关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推动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但同时也应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工作进度不快,力度不大,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效果不明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2002]12号和院发[2002]1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各级政府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集中精力、具体抓。为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协调和领导,省政府成立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并从省直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要在领导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财政、税务、工商、城建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本部门在促进再就业中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再就业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环境氛围。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层层分解落实 
  省政府确定,今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全省城镇新增就业岗位35万个,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将这个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市,同时将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等作为考核目标。各地要抓紧开展工作,细化任务,落实责任,严格奖惩,确保本地区各项就业和再就业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突出重点,抓好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加快《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进度。5月底以前,所有的市都要启动《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已启动的要加快发放进度。7月底,各地要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手中。 
  (二)尽快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各市要尽快确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抓紧落实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5月底以前,至少到位担保资金200万元,并开始启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 
  (三)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6月底以前,各市要实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切实做到“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场所做事、有制度理事”。 
  (四)切实落实再就业资金。各市都要坚决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根据本地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落实再就业资金,并列入预算。已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必须真正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专项支出,不得列而不支、挪作它用。 
  四、大力加强再就业宣传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皖宣字[2002]41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出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促进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下岗失业人员自强不息、自主创业的好典型。通过宣传,把全社会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加大对再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从2003年6月开始,各市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告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对各市再就业工作进展和政策落实情况按季进行通报。各市近期要对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发现问题,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再就业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六、关于再就业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供销社系统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问题。当前供销社系统下岗失业人员较多,一部分职工生活比较困难,各地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将供销社系统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政策享受范围,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二)关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异地再就业问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到异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有关再就业税费减免政策,其它再就业扶持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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