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1)69号
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筹建办公室:
你们报送的《关于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申请开业的报告》(筹办发[2001]5号)和《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筹建情况报告》(筹办发[2001]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业,核准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1224万元。核准以下单位入股资格及出资额:
(一)山东省齐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6663.95万元
(二)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0543.12万元
(三)淄博市财政局 2944.12万元
(四)威海市财政局 4789.40万元
(五)烟台市财政局 1273.98万元
(六)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 6583.93万元
(七)济宁市投资中心 3472.04万元
(八)德州市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453.67万元
(九)山东省齐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00.36万元
淄博市财政局、威海市财政局、烟台市财政局所持公司股权应在公司收到本批复一年之内予以规范。
三、我会对公司拟聘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警敬华,副董事长朱崇利,副总经理巴天、何志刚、财务部负责人孙立波,总稽核田洪彪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无异议。
四、请公司接此批复后,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必须挂牌开业,逾期本批复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