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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7 生效日期: 2001-04-27
发布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1)69号

 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筹建办公室:
  你们报送的《关于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申请开业的报告》(筹办发[2001]5号)和《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筹建情况报告》(筹办发[2001]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业,核准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1224万元。核准以下单位入股资格及出资额:
  (一)山东省齐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6663.95万元
  (二)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0543.12万元
  (三)淄博市财政局  2944.12万元
  (四)威海市财政局  4789.40万元
  (五)烟台市财政局  1273.98万元
  (六)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  6583.93万元
  (七)济宁市投资中心  3472.04万元
  (八)德州市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453.67万元
  (九)山东省齐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00.36万元
  淄博市财政局、威海市财政局、烟台市财政局所持公司股权应在公司收到本批复一年之内予以规范。

  二、核准《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章程》。

  三、我会对公司拟聘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警敬华,副董事长朱崇利,副总经理巴天、何志刚、财务部负责人孙立波,总稽核田洪彪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无异议。

  四、请公司接此批复后,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必须挂牌开业,逾期本批复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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