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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执行《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打击走私工作的部署,更好地执行《关于禁止非法拼(组) 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打击汽车、摩托车非法拼(组)装与走私行为,经国务院批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实施细则》。   此《实施细则》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关于禁止非法拼( 组) 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机械工业局负责对现行《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 录 》( 以下简称《目录》) 进行整顿,并尽快修改制定新的《目录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申请进口汽车、摩托车关键件的生产企业,根据国家批准项目确定的车型,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渠道和程序,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以下简称'外经贸部') 提出进口汽车、摩托车关键件的申请。? 外经贸部审批进口汽车、摩托车关键件并签发《进口配额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实行一型一证。《进口配额证明》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不得更改。


    第四条   外经贸部及其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发放《进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进口配额证明》的编号。? 不得越权发放《进口许可证》;越权发放的,要追究主管单位和当事者的责任。


    第五条   申请进口汽车、摩托车关键件的生产企业,向国家限定的汽车、摩托车零件报关口岸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 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汽车、摩托车关键件,并签发《关税缴纳证明书》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实行一型一证。


    第六条   凡未持有效《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的,或在非指定港口接卸进口汽车、摩托车关键件的,由海关按海关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非法拼( 组) 装汽车、摩托车行为:一、未列入《目录》的企业利用进口关键件组装生产汽车、摩托车的;? 二、列入《目录》的企业利用进口关键件组装生产汽车、摩托车,但未经国家批准立项的; 或虽经国家批准列项但不能提供外经贸部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以及许可证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和海关签发的《关税缴纳证明书》《货物进口 证明书》的;三、虽持有上述证明文件,但生产的产品与批准进口的车型、数量、规格或用途不符的,或不按规定使用上述证明文件的;四、生产企业采用国家批准的进口关键总成生产的汽车、摩托车,其关键总成和非关键进口件的总价值超过原进口车型6 0 % ,又无整车进口证明和按整车完税证明的。


    第八条   国家禁止进口右置方向盘汽车和二手( 旧) 汽车、二手( 旧) 摩托车、执法部门一经发现,应按照走私予以没收,并拆解,不得以整车形式销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以上车辆不予办理牌证。国家不再批准进口用于维修的汽车车身。


    第九条   对以废钢铁名义进口的旧汽车及其部件,必须压扁后才能进口,并实行裸装,否则海关不予接受报关。


    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利用进口汽车车身、发动机和摩托车车架、发动机生产的车辆实行号码备案制。列入《目录》的企业,利用上述进口件生产车辆的,须持《进口配额 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以及《货物进口证明书》和《关税缴纳 证明书》,将合法生产的汽车车辆识别号( 或底盘号) 和发动机号码,摩托车车架号及发动机 号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以备办案查询。


    第十一条   走私、无进口证明、非法拼( 组) 装车辆套用国产车商标、国产车《合格证》的,是套用国产车《目录》行为,按走私、无进口证明、非法拼( 组) 装车辆予以没收。? 国家机械工业局对易被套用《目录》内的国产车辆的车型,实行车辆识别号码备案制。具体办法由国家机械工业局商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国家批准利用进口关键件组装的汽车、摩托车和易被套用的国产车《目录》的汽车、摩托车,根据国家机械工业局颁发的《目录》及配套光盘数据,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予以没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有非法拼( 组) 装或有套用《目录》嫌疑的车型,应及时向国家机械工业局查询取证。


    第十三条   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查获的非法拼( 组) 装车辆一律没收,由查获的部门处理。各执法部门按照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 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通知》( 公通字[1 9 9 5 ]2 0 号) 的规定办理没收手续和申领 没收的非法拼( 组) 装车辆的证明书,为了便于管理非法拼( 组) 装车辆的证明书,其证明书也 使用《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一车一证。


    第十四条   《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由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公安部按系统审核 发放。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每月将发放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数量、编号 、车牌型号、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 车架) 号码、裁定没收证明文书编号、签发日期等情况汇总后送公安部,公安部汇总后通过《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通报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拼( 组) 装汽车、摩托车,要按照《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1 9 9 3 ]7 号) 的规定,交由国家指定的销售部门统一销售。禁止销售给从 事非法拼( 组) 装汽车、摩托车的当事人。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对没收处理的非法拼( 组) 装汽车、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没收走私汽车 、摩托车证明》和国家指定销售部门的销售发票,并与公安部的通报核实无误后,办理注册登记。对不具备上述手续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按规定予以没收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这些车辆按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十七条   对生产和买卖非法拼( 组) 装汽车、摩托车的,视情节应当予下列处罚: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扣非法拼( 组) 装汽车、摩托车,没有全部销售货款、未销售的车辆及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关键件;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从事生产和经销非法拼( 组) 装汽车、摩托车的单位,给予生产或销售金额一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对于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国家机械工业局对《目录》内企业从事非法拼( 组) 装汽车、摩托车的,或以出卖、提供本企业的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和产品合格证等方式参与非法拼( 组) 装汽车、摩托车的,分别处以取消该车型产品目录、取消部分车型产品目录、直至取消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对伪造、变造、买卖《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许可证》《关税缴纳 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按《刑事》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罚。对转让、涂改、冒用上述证件的,按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非法拼( 组) 装车辆的没收款和罚款的上缴,应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款赃物管理办法》[( 8 6 ) 财预字第2 2 8 号]、《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财预字[1 9 9 8 ]2 0 1 号) 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海关等执法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交换情况信息,共同做好打击非法拼( 组) 装汽车、摩托车的工作。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违犯本细则,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汽车、摩托车关键件是指汽车底盘、汽车车身( 含驾驶室) 及发动机和摩托车车架及发动机。


    第二十二条   以前各部门所发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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