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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8 生效日期: 2003-04-08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3]16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八日 
 
 
关于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的意见 
 
  一年多来,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6号)要求,省直有关部门认真加强医疗费管理,切实保障省直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离休干部可以有选择地在29家定点医院和7家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参加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各单位和离休干部比较满意,基本做到了方便就医,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按规定实报实销。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定点医院管理偏松、医疗费存在浪费现象等。为进一步贯彻“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强化医疗服务,完善医疗费管理,在继续执行《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的同时,提出以下完善意见: 
  一、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原则上仍按《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 
  二、强化医疗服务,为离休干部就医购药提供方便。各定点医院要设立离休干部专用挂号、取药、结算窗口和离休干部接待诊室、干部病房,配备专家诊疗,指派专人负责离休干部的导诊、转诊、特殊检查和住院医疗等工作。对因病本人不能前往医院就医购药的离休干部,定点医院可开设家庭病床,由责任医生定期巡诊,经定点医院医保科审核确认后,可由离休干部指定代理人代为开药。 
  三、在离休干部选择医生的基础上,建立责任医生制度。各定点医院要确定一批高年资主治医生和高级医师为离休干部应诊,离休干部自愿选择应诊医生作为责任医生。责任医生要掌握离休干部的健康状况、疾病情况、用药特点,为离休干部建立医疗档案,及时指导离休干部的医疗和用药。 
  四、采用复写式医疗处方,完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结算管理。由省医保中心为离休干部统一印制复写式医疗处方本,离休干部凭IC卡和复写式医疗处方本到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经治医生要将离休干部每次就医的疾病情况、诊疗项目、用药品种数量在复写处方本上记载清楚,离休干部待复写式医疗处方本结算。定点医院和药店凭此处方本和结算票据进行诊疗和付药。此处方一式二份,一份处方留给离休干部本人,另一份处方和结算票据由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留存作为医疗和用药凭据,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每月要将此处方和计算机结算结果进行核对后,与省医保中心进行结算。此处方要单独保管,以备核查。 
  五、离休干部就医用药仍执行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其中对药品目录做必要的补充。离休干部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仍按《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执行。同时,根据离休干部的实际情况和用药习惯,建立《省直离休干部补充药品目录》,以适应离休干部的医疗需求。《省直离休干部补充药品目录》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六、确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调整二级保健对象离休干部计入个人账户额度。2003年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为:普通离休干部每人6100元,Th级保健对象离休干部每人14000元。计入个人账户额度确定为:普通离休干部每人3050元,二级保健对象离休干部每人5000元。离休干部医疗费的来源和个人账户支付办法,仍按《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七、完善医疗服务协议,加强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省医保中心要与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签订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协议,细化服务内容,完善考核项目,加强对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支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季度审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委老干部局、省物价局组成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联合审核组,每半年到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审核一次。离休干部医疗费在筹资标准以内的由省医保中心核拨给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如有超支,经联合审核组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予以补足。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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