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3]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汕头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430元调整为每月450元;潮阳、澄海两市和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340元调整为每月360元。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