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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对有价证券上市公司信息申报作业办法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证上字第094010351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上字第0940103513号公告修正发布第3、6条条文;并自9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40137191号函

第3条 股票上市公司应向本公司申报之定期公开信息及其申报之时限,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揭露相关事项(关系人交易、资金贷与、背书保证及取得或处分不动产):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资料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凡在海外发行有价证券之上市公司应再同时申报英文版现金流量表。

二、股东权益变动表: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凡在海外发行有价证券之上市公司应再同时申报英文版股东权益变动表。

三、会计师查核或核阅报告、签证会计师名称:年度及半年度应输入会计师查核报告及签证会计师名称,年度资料部分以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会计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三季应输入会计师核阅报告及签证会计师名称,并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凡在海外发行有价证券之上市公司应同时申报英文版会计师查核或核阅报告及签证会计师名称(以护照登记之英文姓名为准)。

四、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信息:每月十日前申报上月份资料。

五、营业额、背书保证及资金贷款余额、各项产品业务营收统计表:每月十日前申报上月份资料。另上市公司应代其重要子公司申报上述信息,并一并揭露上市公司与重要子公司间互为销售金额及比率。航运业及金融业申报之营业收入金额部分如属估计者,应加注营业收入采用估计部分之比例及估计方法;营业收入实际结算结果如与公告数有差异者,应于申报次月份营运情形时,并同申报前一月份实际数与原公告数,其实际数与原公告数差异达百分之三以上时,应再申报差异原因。

六、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信息:每月十五日前申报上月份资料。

七、背书保证限额及明细表、资金融通数据: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资料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

八、凡有赴大陆地区投资之股票上市公司应申报大陆地区投资信息: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已公开当年度财务预测者,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上述未经会计师查核之资料,如该未经会计师查核之资料与公告申报年度财务报告认列之投资损益金额差异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及实收资本额之千分之五时,另应申报差异金额及原因;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三季之资料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

九、凡有投资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应申报海外子公司投资信息: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另已公开当年度财务预测者,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上述未经会计师查核之资料,如该未经会计师查核之资料与公告申报年度财务报告认列之投资损益金额差异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及实收资本额之千分之五时,另应申报差异金额及原因;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三季之资料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

十、财务比率重大变动说明、财务分析资料: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

十一、凡有办理现金增资、发行国内公司债(含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或发行海外股票、存托凭证、公司债(含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计划经申报生效或申请核准之股票上市公司应申报资金运用情形季报表:(一)每季结束十日内输入;(二)因董事会决议有所变动者应于二日内输入更动数据。发行国内公司债(含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者,另应于每月结束后十日内申报上月份之异动情形;发行海外股票、存托凭证、公司债(含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者,除应于每月二十日前申报截至当月十五日止之异动情形外,另应于每月结束后五日内申报截至上月底止之异动情形。

发行公司债者应申报财务信息:(一)于公司债自发行日起至到期日间之存续期间,应于每季结束后十日内申报上一季自结数资料,另于申报经会计师查核或核阅财务报告时应同时申报实际数资料;(二)于公司债到期日或债权人得要求赎回日前一年内之存续期间,另应于每月十日内申报上月份自结数资料。

发行公司债者应于距公司债到期日前或债权人得要求卖回日前六个月内之存续期间于每月十日内申报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申报偿还公司债款之筹集计划及保管方式之支应偿债款项来源及其具体说明。

十二、上市公司暨所属企业集团之相关资料:公司应于每季财报函送截止期限前一个月申报;公司之关系企业有增减异动时,应于异动二日内输入异动数据。

十三、「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有股份超过百分之十股东」股权异动及设质:公司应于每月十五日前申报上月份股权异动资料。

公司应于本款人员质权设定及解质后五日内申报。

十四、上市公司关系企业营运概况及组织图:应于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申报。另于各季财务报表申报截止期限后五日内完成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及重大交易事项之申报。

十五、上市公司关系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关系企业合并损益表及会计师复核报告书:应于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申报。

十六、上市公司最大可买回自己公司股数及金额汇总表:应于每季财报申报截止后一日内输入。

十七、凡有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之股票上市公司应申报(一)去年度已执行及未执行员工认股权凭证信息(二)去年度取得认股权凭证之经理人及部门与分支机构主管姓名、取得认股权凭证及认购情形(三)除第二项人员外,去年度取得之认股权凭证可认股数前十大且得认购金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员工认股权人之姓名,汇总之该等人员去年度取得认股权凭证得认购总数、累计得认购总数及已执行认购总数:于每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申报;(四)经理人及部门与分支机构主管认购认股权之情形:每季结束十日内申报前季信息。

十八、上市公司董事、监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东为法人者,其董事、监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东之信息:应于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申报异动信息。

十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察人之主要现职、主要经历及其兼任其它公司董事、监察人之信息暨全体董事、监察人出席董事会及进修情形:应于每月十五日前申报上月份之异动信息。

二十、凡有于国内海外发行有价证券之股票上市公司应申报国内海外有价证券转换申报书:应于每月五日前申报上月份资料。股票上市公司应向本公司申报之不定期公开信息及其申报之时限,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分别经董事会通过拟议及股东会确认后次一营业日交易时间开始前输入。

二、上市公司股本形成经过情形:办理资本变更登记完成后一日内输入。

三、上市公司普通股、特别股、附认股权特别股及债券换股权利证书股数维护:本公司同意后一日内输入。

四、财务预测信息:同主管机关函订之「公开发行公司公开财务预测信息处理准则」应行公告申报之规定。

五、符合「本公司对上市公司重大讯息之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规范之重大讯息项目者应依上述程序规定时限输入。

六、侨外投资持股情形统计表:应于(一)增资配股(二)私募或公开发行海外存托凭证(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有价证券或海外股票(三)减资(四)合并(五)公开收购(六)上市公司红利配股、库藏股转让或发认股权凭证予外籍员工(七)初次上市或转换新设公司上市(八)召开股东常会时输入,各项申报时限应依侨外投资持股情形申报作业之申报时限办理。

七、国内发行之公司债(含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债券换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海外发行之股票、存托凭证、公司债(含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应于主管机关许可后一日内输入基本数据,并于相关数据异动时实时更新。发行公司债者应同时申报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所载偿还公司债款之筹集计划及保管方式。

八、股东常会日期之公告申报:应于停止股票过户开始日期前至少十二个营业日向本公司申报,并于申报后二日内输入。

九、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它利益之基准日公告申报:应于停止股东名簿记载变更日前至少十二个营业日向本公司申报,并于申报后二日内输入。但有本公司营业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但书情事经公告叙明原因者,得于股东会开会日至少四十日前就该等资料补行公告,并仍应于申报后二日内输入。

十、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表:于股东会或股东临时会后二十日内输入。

十一、依主管机关「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规定公告申报之事项。

十二、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应于主管机关核准后一日内输入基本数据;发行后一日内输入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总股数等资料,暨取得认股权凭证之经理人及部门与分支机构主管姓名、取得认股权凭证等资讯;认股权人认购后一日内输入认购情形等明细信息。

十三、重要子公司异动说明表:应于实际异动后二日内输入异动原因并于五日内检送本表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向本公司申报。

十四、召开法人说明会之财务、业务信息:应于召开后当日申报。以封闭式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之受益凭证上市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向本公司申报之定期公开信息及其申报之时限,依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初次挂牌者应先行申报封闭式基金之基本资料。

二、封闭式基金每受益权单位净资产价值:每营业日开盘前申报前一营业日之资料。

三、封闭式基金投资产业类股比例:每周第一营业日开盘前申报前一周之资料。

四、封闭式基金持股前五大个股名称及合计占基金净资产价值之比例:每月十日前申报上月份资料。

五、封闭式基金投资个股内容及比例:每季第一个月十日前申报上一季资料。

六、封闭式基金之年报:每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申报。以封闭式基金之受益凭证上市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向本公司申报之不定期公开信息及其申报之时限,依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召开受益人大会有关事项之公告申报:应于停止受益人名簿变更日前至少十二个营业日检送该等资料向本公司申报,并于申报后二日内输入。

二、受益人大会决议或其它相关事项之公告申报:应于事实发生后二日内申报。

三、受益人名簿记载之停止变更期间或收益发放基准日之公告:应于停止受益人名簿变更日或发放基准日起算,至少十二个营业日前检送该等数据向本公司申报,并于申报后二日内输入。

四、符合本公司「对上市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证券投资信托公司重大讯息之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规范之重大讯息项目者:应于事实发生日或传播媒体报导日之次一营业日交易时间开始前申报。以指数股票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受益凭证上市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向本公司申报之定期公开信息及其申报之时限,依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初次挂牌者应先行申报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基本资料暨上市挂牌前一日之每受益权单位净资产价值、受益权单位总数及基金净资产价值:上市挂牌前一日输入。

二、指数股票型基金净资产价值、已发行受益权单位总数、与前日已发行单位差异数、每受益权单位净资产价值:每营业日收盘后迄当日下午八时前申报当日之资料。

三、指数股票型基金实物申购基数组合之一篮子股份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股数、每实物申购基数估计现金差额:每营业日收盘后迄当日下午八时前申报次一营业日之资料。

四、指数股票型基金每实物申购基数之受益权单位数、每实物申购基数约当市值:每营业日收盘后迄当日下午八时前申报次一营业日之资料。

五、指数股票型基金投资产业类股比例:每周第一营业日开盘前申报前一周之资料。

六、指数股票型基金持股前五大个股名称及合计占基金净资产价值之比例:每月十日前申报上月份资料。

七、指数股票型基金投资个股内容及比例:每季第一个月十日前申报上一季资料。

八、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年报:每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申报。以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受益凭证上市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向本公司申报之不定期公开信息及其申报之时限,依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召开受益人大会有关事项之公告申报:应于停止受益人名簿变更日前至少十二个营业日检送该等资料向本公司申报,并于申报后二日内输入。

二、受益人大会决议或其它相关事项之公告申报:应于事实发生后二日内申报。

三、受益人名簿记载之停止变更期间或收益发放基准日之公告:应于停止受益人名簿变更日或发放基准日起算,至少十二个营业日前检送该等数据向本公司申报,并于申报后二日内输入。

四、符合本公司「对上市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证券投资信托公司重大讯息之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规范之重大讯息项目者:应于事实发生日或传播媒体报导日之次一营业日交易时间开始前申报。

第一项所称「重要子公司」系指上市公司所有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定义之子公司于最近二年度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资料以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年度财务报告为依据)或会计师认为其对受查公司财务报告影响重大之子公司

(一)上市公司之营业收入来自单一子公司达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上市公司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数量或总进货金额来自单一子公司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上市公司之总产值(含自制、委外及外购等)来自该单一子公司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四)上市公司对该单一子公司之原始投资金额累计达上市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四十且三亿元以上者。

(五)上市公司对单一子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金额合计达净值百分之四十且三亿元以上者。

(六)单一子公司税前损益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之税前损益达百分之五十且三亿元以上者。

上市公司属投资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应另代其被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申报本条第一项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等定期公开信息。

上市公司属母子公司关系之子公司者,应另代其未上市之母公司申报本条第一项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等定期公开信息;母公司属外国公司者,比照发行台湾存托凭证之外国公司暨存托银行应行申报事项,由上市公司代为申报之。

上市公司召开法人说明会不得于盘中交易时间内为之,说明会召开前自愿发布说明会相关简要讯息者,应输入本公司指定之因特网信息申报系统,并不得对特定人公开,且说明会相关完整内容应于法人说明会当日输入。

第6条 有价证券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或于申报期限截止后自行发现申报之信息有错误申请更正者,本公司得课新台币一万元之违约金,但其错漏如系由主管机关、本公司或投资人发现经查属实者,得依个案处以新台币参万元之违约金,惟其于最近一年内累计课处次数达二次以上(含本次)者,该次即处以伍万元之违约金,并均函知其应于文到后二营业日内补正或更正;未按期限补正者,每逾一营业日课新台币一万元之违约金,至补正日为止;情节重大者,本公司得依营业细则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条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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