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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认真做好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2 生效日期: 2003-01-22
发布部门: 湖南省
发布文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在湘、省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的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各地均实行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企业改制工作。通过改制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经济发展。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参保人员流失等问题,有些单位甚至借机随意辞退职工、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劳动纠纷和群体上访事件。为了切实做好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事关改革的成败与社会的稳定,全省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协调或办事机构,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层层落实责任,指导、帮助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协助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职工思想工作,及时协调关系,研究、解决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消除引发群体事件的隐患,把工作做细、做实。 
  二、严格审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凡进行企业改制,包括兼并联合、主辅分离、改组改造、事改企等涉及到职工劳动关系调整,需要进行职工分流安置,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提留经费的,必须首先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同意。凡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核准进入企业改制程序。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应包含社会保险、职工安置办法和再就业措施等内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订,广泛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意见,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暂行办法》(见附件)严格审核。核定职工人数、工作岗位,要以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为准;核定补偿金计算标准,要查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情况,要以社保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为准;伤残等级要按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认定。审核后,认真填写《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见附件),按规定程序上报。分流安置职工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核准意见,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待遇,办理有关手续。 
  三、分级负责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清算工作 
  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和社会保障资金清算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或委托企业所在市州劳动保障局负责,报省厅备案。市、州、县(市、区)属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和社会保障资金清算工作,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报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成立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小组 
  为了切实做好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和社会保障资金清算工作,决定成立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小组,负责对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审核小组由赵湘平任组长,江伟、吕兴元、陈益枝、孙明初任副组长,厅破产改制办、就业与失业保险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基金监督处、仲裁处、劳动工资处、就业服务局、社保局等处室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小组下设办公室,李小良任办公室主任。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1、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暂行办法 
  2、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略) 
 
  附件1 
 
 
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暂行办法 
 
  为完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审核目的 
  通过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确保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企业改制工作稳步实施。 
  二、审核范围 
  进行所有制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包括企业兼并、联合、合资、合作、分立、分离、租赁、出售、转让、改革、改组、改造、事改企等),涉及到职工分流安置和经费提留的企业。 
  三、审核内容 
  (一)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基本数据; 
  (二)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和再就业措施; 
  (三)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 
  (四)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 
  (五)支付职工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提留经费的资金来源、支付办法、计算标准和文件依据等。 
  四、审核程序与条件 
  (一)受理。申报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证明资料; 
  2、有关部门对企业改制的批复及企业改制总体方案; 
  3、经有关部门审核的资产评估资料; 
  4、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工会和企业职工大会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意见; 
  5、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 
  6、企业工资总额审批表和职工工资发放表; 
  7、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8、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9、企业拟定的新公司章程。 
  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真实、规范、有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审核。进行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准文件或意见; 
  2、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合法、完善、切实可行; 
  3、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4、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其它债务已得到清偿或已妥善处理,没有欠缴社会保险费; 
  5、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均得到妥善安置,安置经费已落实到位; 
  6、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明确、落实。 
  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先由破产改制办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经厅(局)内有关处室、部门会审后,报厅(局)领导审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理由,签署不予核准意见,并书面告知不予核准意见、理由或需补正的材料等事项。 
  (三)审定。由厅(局)领导按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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