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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10万个国有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5 生效日期: 2002-12-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2]6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全省的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特别是国企下岗失业人员中女性40岁、男性50岁以上的群体,由于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家庭负担重,再就业难度较大,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再就业工作的当务之急。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关于要进一步落实扶持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指示精神,省政府决定安排1.34亿元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国有大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3年全省开发10万个公益性就业岗位。这些岗位要集中安排国有企业下岗和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重点开发保洁、绿化、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由省、市政府给予补贴。2003年到2004年,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省财政视各市就业工作实绩和就业扶持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按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各市政府要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安排社会保险补贴。 
  三、认真做好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各项服务工作。各市财政要建立公益性岗位录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并由省财政对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要将用人单位与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再就业情况数据等材料,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季持上述材料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补助资金。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复核,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专户。各市财政部门要在30日内将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并根据企业为就业困难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情况,及时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免费发布公益性岗位用人信息,组织社区居委会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进行调查摸底,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加强对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各市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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