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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0 生效日期: 2002-11-20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2]1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家8部委局《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综治委[2002]14号)精神,为做好我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全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运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实施对暂住人口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机构 
  按照8部委局《通知》中“将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作为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公安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范围”的要求,自治区公安厅成立暂住人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在自治区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和综治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地公安机关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综治委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由公安机关主管领导负责,同级财政、计委、建设、工商、计生委、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三、工作措施 
  (一)组建专业队伍。按照将暂住人口的管理纳入基层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要求,在加强对辖区实有人口管理的同时,下大力气加强辖区暂住人口的管理。 
  1.城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协管员队伍。原则上每名社区民警配备2名协管员,在暂住人口较多、或社区内暂住人口多于常住人口的辖区,按每名协管员管理300至500名暂住人口配备协管人员。 
  2.在警务工作中,分清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对暂住人口的管理职能由社区民曾承担,对暂住人口提供服务的职能交由协管员承担。 
  3.协管员的聘任条件应比照招聘保安员的条件执行,但必须具有本城市常住户口。 
  4.协管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后持证上岗,着统一服装。 
  (二)多渠道筹集所需经费。按照8部委局《通知》中“对应由政府财政补贴用于暂住人口管理的经费,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解决暂住人口管理的经费。其余不足部分,应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1.按照8部委局《通知》中“凡是过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向常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用,目前还没有取消的地方,地方财政又确有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照不超过常住人口的收费标准,对居住在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收取群防群治的治安联防费用,用于社区群防群治工作”的规定,以目前我区仍然在执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治安联防工作管理规定》(宁政发[1991]109号)中的收费标准,对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收取标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治安联防工作管理规定》(宁政发[1991]109号)第 十四 条执行,即“凡无法抽调人员的单位,本着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按该单位应当抽调人数每人每月90元的标准集资,有固定营业地址的个体工商户,视其经营规模,每户每月集资2至30元”。对暂住人口在16岁以上有合法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收取3元,用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2.建议税务部门将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和暂住人口个人所得税税款,委托给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协管员代征。税务部门的委托代征入手续费全额返还,用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3.违反《治安责任书》的用工单位、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出租房主等的罚款,全部返还用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4.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而被处罚的罚没收入,全部返还用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5.按照8部委局《通知》中“要根据暂住人口管理职责划分的情况,将纳入政府部门管理的工作,采取多渠道的办法解决所需管理经费问题”的要求,委托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任务的有关部门,应保障部分工作经费。 
  6.由自治区公安厅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暂住证》,收取工本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中“暂住证收费不得超过15元”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暂住人口收入不高的实际,暂住证工本费以每证10元收取,有效期限不得低于1年。工本费除制作成本外,一律返还用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暂住人口协管员的职责和任务。协管员队伍是在公安机关管理下的协助警务工作的专业队伍.工作对象是暂住人口。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社区民警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了解其基本情况,办理暂住证。 
  2.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注意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将现场抓获的违法人员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了解、掌握暂住人口的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随时能够向社区民警提供有关情况。 
  4.做好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任务。 
  5.为暂住人口提供服务。同时,协管员还应承担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工商行政、税务、房地产等部门委托其承担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大力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和奖惩制度。协管员队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守则;2.考勤制度;3.法律常识、业务学习制度;4.情况汇报及登记制度;5.岗位目标责任制度;6.奖惩制度。 
  (五)派出所要把暂住人口管理摆到重要的位置。社区民警必须把熟悉、掌握常住人口的基本情况作为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加强常住人口管理的同时,重点加强对以下几类人员的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要管住其落脚活动的出租屋、小旅馆、建筑工地、集贸市场以及娱乐服务场所。要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治安责任书,全面落实业主和出租房主的治安责任;要强化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登记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落实阵地控制措施;要与劳动、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地区和单位建立健全外来人口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同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其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加强对五种监管对象的管理。要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考察。三是加强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对重点人口要切实掌握现实情况和动态表现,严格落实日常管理措施;对刑释解教人员要加强与司法、劳改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全面摸清底数,及时纳入工作视线,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防止漏管失控;对扬言报复社会,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特别是对法轮功人员要继续完善监督管理措施,物色秘密力量加强监控,及时获取信息,发现、打击其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要大力推进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继续加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及旅馆业信息系统的建设步伐,最大限度的实现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人口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争取早日在全区实现联网查询、比对,实现人口管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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