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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11-18 生效日期: 2002-12-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深人发[2002]83号

  我局制定的《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20日起实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办法,保证事业单位新聘用职员的基本素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员是指按规定程序聘用在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工作的人员。 
  事业单位从事后勤服务的工勤人员的聘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招考、个别选考和选聘等规定方式进行。 

    第五条   招聘职员应当在市(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按相应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聘用程序进行。 

    第六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办理有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负责区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管理工作,依规定权限办理相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人事部门的要求,管理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计划 
 

    第七条   需招聘职员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人事部门申报,经审定后实施。 
  由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直接向市、区人事部门提出职员招聘计划。 

    第八条   职员招聘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聘用职位名称、代码、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方式、范围及对象。 
 
 
第三章 资格条件与招聘方式 
 

    第九条   应聘职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事业单位职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报考行政管理职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单位行政领导职位除外),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拟聘职位所需的学历和资历,但市外报考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经市(区)人事部门审定的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公开招考职员,普通行政管理职位原则上面向市内招考;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境外招考。凡面向市外、境外招考职员的,须事前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区)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经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选聘方式聘用。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区)人事部门审核确认,也可用选聘方式聘用为职员: 
  (一)两院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获得者、被国家人事部列为特殊人才的人员、本专业省部级奖项获得者(集体项目须为主要完成人)、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本市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由市军转部门当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十四条   公开招考职员,由市(区)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 

    第十五条   公开招考职员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在办理聘用手续时,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人事部门予以复核。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六条   公开招考职员的考试,由市(区)人事部门统筹安排,统一组织。 

    第十七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测试应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技能。 
  笔试命题和考务工作由市(区)人事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承担。个别特殊岗位的招考笔试命题和考务工作也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职位与各专业技术职位的笔试科目由市人事部门统一设定。 

    第十九条   受委托承担笔试考务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公布笔试成绩。 

    第二十条   市(区)人事部门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各笔试科目分别划定并公布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事部门应当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各科成绩一定比例合计笔试总成绩,并按分数高低,以一定比例确定并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公布面试人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面试由市(区)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委托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面试的,面试的具体方案在实施前应当报市(区)人事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面试应根据需要,对行政管理职位的报考人员采取问答式、情景模拟、心理素质测评等方式进行;对专业技术职位的报考人员,采取专业技能考评、实地操作(如教师试讲、医生的操作考核等)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面试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面试成绩并按排名顺序及招考名额等额确定考核人选。 

    第二十五条   考核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报考人的德、能、勤、绩以及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第二十六条   采取个别选考方式聘用职员的,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位的需要确定相应的测评方法和内容,并组织测评、考核。 
  采用选聘方式聘用职员的,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对拟选聘对象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拟聘人员的体检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市(区)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需要复查的,须经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并指定专人进行监督。 
  体检的合格标准和要求,由市人事部门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拟聘人员经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采用公开招考方式招聘职员的,可由用人单位按面试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招考。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条   通过公开招考方式聘用职员的,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持《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报市(区)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通过个别选考方式招聘职员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属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况的,有拟聘人选后,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持书面报告、《深圳市职员招聘资格审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属第十一条第二款情况的,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持《深圳市职员招聘资格审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区)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二)经核准或资格审查同意后,由市(区)人事部门发出个别选考通知书。 
  (三)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对通知书所列人员进行测评、考核、体检。 
  (四)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持《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报市(区)人事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通过选聘方式招聘职员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选聘条件的人选进行考核、体检。 
  (二)属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持书面报告、《深圳市职员招聘资格审查表》、《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属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持《深圳市职员招聘资格审查表》、《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区)人事部门审核确认。 
  (三)市(区)人事部门批准或审核确认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新聘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定职员聘用合同。 
  首次聘用的职员,由用人单位根据职位需要及职员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职员聘用合同经市(区)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鉴证后生效,用人单位凭生效后的聘用合同按照入编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员入编手续。 
  职员聘用合同格式文本由市人事部门监制。 

    第三十四条   各区人事部门组织职员招聘工作的,应当在招聘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按不同招聘方式分列《职员聘用情况汇总表》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市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备选人员库。凡参加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考试笔试合格未被聘用的人员(考核不合格者除外)的资料,均进入备选人员库。备选人员的考试成绩从资料入库之日起1年内有效。在非统一招考期间需聘用职员的事业单位可到备选人员库按要求挑选,经面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按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察职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 
  招聘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在考试聘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和申诉控告。 
  用人单位在接受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核、聘用时,须有本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参加。 
  对群众检举和申诉控告,由市(区)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编制限额和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招考程序聘用职员的,由市(区)人事部门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报考和在面试、考核、拟定聘用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市(区)人事部门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考聘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职员的考试。 

    第三十九条   报考人员对有关处理不服的,可向市(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中有关的具体细则,由市人事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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