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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对直属单位各类公司管理的规定(试行)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4-28 生效日期: 1989-04-28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和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政策,为巩固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成果,加强对部直属公司的管理并严格公司设立、调整、合并、撤销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直属的总公司及其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部直属单位的其他各类公司

  第三条 部对公司要加强管理,对设立公司要严格掌握。特别要加强对综合性和流通性公司设立、调整、合并、撤销的审批工作。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调整、合并和撤销
  第四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设立公司应具备必要的条件,即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与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和从业人员,以及健全的公司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符合化学工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化工生产和建设,并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第六条 凡不具备设立条件或不符合发展方向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公司,不得批准成立。已经成立的要进行合并、调整或撤销。

  第七条 公司设立、调整、合并或撤销均应依法进行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部确定政策法规司为部审批公司工作的归口单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单位对公司的设立、调整、合并或撤销方案进行审定。

  第九条 部直属单位各类公司的设立与调整,应由主办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并填写申请表,经主管司局审核后报部审批。属于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设立与调整,报政策法规司审定后报部领导审批。属于分公司或子公司以下公司(不含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立与调整,由政策法规司审批。

  第十条 部直属单位各类公司的撤销与合并,应由主办单位报部审批或备案。其中属于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撤销与合并,应经主管司局审核和政策法规司审定后报部领导批准。属于分公司或子公司以下公司(不含分公司、子公司)的撤销与合并,由主办单位批准并报主管司局和政策法规司备案。如有不妥,应及时纠正。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部属各类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并接受工商行政、财务、税收、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部对直属公司进行政策指导和部门调控管理,各有关司局(总公司、总院)应加强对所属公司的指导、检查、监督,并建立请示汇报制度。

  第十三条 对经营管理不当的公司,其上级主管单位及时予以整顿,必要时应责令撤销。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四条 凡因对公司审核不当或检查、监督不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办单位应承担经济的、法律的责任。有关司局(总公司、总院)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批准,擅自设立的公司,应追究其主办单位领导人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部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部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举办的各种公司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务院今后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附:一“化学工业部直属各类公司设立、调整申请表”及“化学工业部直属各类公司合并、撤销呈报表”填表说明
1.此二表系根据《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对直属单位各类公司管理的规定(试行)》制定。
2.凡部直属单位申请设立、调整、合并或撤销公司时,均应由申请单位在向上提出报告的同时,按《规定(试行)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上报。
3.表内的一些栏目,为便于填写,已印出有关内容。如“公司类型”一栏,已印有五种公司类型,所申请设立(或调整、合并、撤销)的公司属于何种类型即在该类型前面画圈;如这五种类型不能包括时,可在“6”后填写适当类型。余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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