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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工作的几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7-13 生效日期: 1989-07-13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工作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我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工作的几点意见 
 
  我市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以来,一些应纳税的公民做到了主动申报、自觉纳税,支付个人应税收入的单位,认真履行了扣缴税款义务。总的看,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不少人依法纳税观念比较淡薄,加之我们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征管力量不足等因素,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偷税漏税现象仍相当普遍。为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管工作,更好地发挥其调节作用,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一)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税务机关编印的《天津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宣传提纲》(附后),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向全体干部、职工宣传国家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意义、作用、征税项目及征收方法,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法制观念,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 
  (二)各级领导干部凡达到纳税标准的要带头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带头申报,主动纳税,以带动全体公民依法纳税。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纳税人比较集中的文艺界、科技界、大专院校、各类承包、承租企业,协助宣传税收法规,辅导其依法纳税,及时足额征收税款,各单位要给予支持配合。 
  (四)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有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政策法规及征纳情况,要及时予以宣传和报道,以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同时,配合税务机关大力宣传遵章纳税的好典型,揭露和批评偷税、漏税、逃税的违法行为。 
  二、深入开展税源普查 
  今年第三季度,拟对全市所有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的干部、职工、专业人员的收入构成、收入来源、收入水平、纳税情况,履行扣缴义务等进行一次普查。各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有关普查的具体要求,由税务机关将另行布置。 
  三、全面推行个人应税收入申报制度和特种发票的使用 
  由税务部门拟订的《天津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实施办法》和《天津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暂行规定》,经过在本市部分单位试点后,应纳税公民自觉申报的逐月增加,税款收入也成倍增加。试点实践表明,上述的两个办法是可行的,拟从今年八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具体办法,税务机关将另行布置。 
  四、严格执行扣税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 条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一切支付应税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单位,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义务。 
  (二)代扣单位要严格执行扣税纪律,对应扣缴而未扣缴或少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要限期追缴,追缴不回的,由支付单位在限期届满时负责补缴。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不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纳税资料,以及拒绝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级银行、司法局、审计局、公证处、工商局、个体劳协等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收入调节税信息网络,以便扩大线索,及时了解掌握税源情况。 
  五、集中开展纳税检查 
  税务机关除组织专门力量有计划地开展税收检查外,拟在今年八月份和一九九○年二月份进行两次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文艺团体、新闻出版、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承包、承租和科技市场等部门和单位。经检查,发现申报不实,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律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部分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 
  为了加强征管,保证收入,对不能如实申报,又无帐可查的纳税人。通过调查测算,采取定率征收方法,定率征收先在个体运输业中实行,其他行业陆续推行。 
 
  附件: 
 
 
天津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宣传提纲 
 
  一九八六年九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规定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个人收入调节税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开征的一个新税种。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是调节公民个人之间收入水平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要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是现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我国早在建国初期即一九五○年公布的《税收实施要则》中就列举了对个人收入征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只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使得这个税种一直没有开征的现实可能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个人收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相当一部分人过去以工资为主要收入,现在增加了承包经营或投资入股等多种渠道取得的收入。这对于破除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弊病,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分配上也出现了消费基金增长过快和少数个人收入过高,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过分悬殊和分配不公的问题。有的个人月收入高达几千元甚至上万元。这些问题不妥善解决,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不利于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开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现实可能,也有了开征这个税种的客观需要。所以,国家才作出了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决定。这个新税种的出台,不但是完善税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调节我国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的需要和有力措施。 
  二、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意义和作用 
  目前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有利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因为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是整个社会主义阶段的长期任务。从长远看,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不断增加,就个人所得征税的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将会逐步增大。随着所得税所占比重的增加,将要求价格体系更加完善合理,而这又会为进一步完善商品市场创造条件。所以,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开征将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二)有利于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共同致富,同时,也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致富。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高收入的劳动者在缴纳了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后,其个人的实际所得仍然较高。这既维护了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发展生产,又可以通过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调节和控制,防止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的过分悬殊。同时,对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也能起到一定作用。高收入者通过纳税支援了国家建设,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国民经济发展越快,人民收入水平提高也越快,这样就能更快地实现共同致富。 
  (三)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一九八○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要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方针的贯彻和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对在华的外国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是在个人所得税法继续施行的前提下,单独制定的对我国公民个人收入征税的法规,比较适应我国公民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两个税种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发挥各自的调节作用。所以,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是有利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深入贯彻的。 
  (四)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制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虽然,我国人民目前的收入水平还比较低,能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标准的只是公民中很少的一部分,绝大多数公民在目前还达不到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标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达到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公民会越来越多。因此,现在对全体公民进行履行纳税义务的教育,这对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使今后日益增多的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非常必要的。 
  三、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基本政策规定 
  (一)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凡具有中国国籍、户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的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公民,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个人取得的下列各项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1.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以上四项收入的合计为综合收入。纳税人月综合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天津地区为四百元),就其超过部分,按超倍累进税率计算纳税。 
  2.投搞、翻译取得的收入,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在四千元以下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纳税。 
  3.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就其全额按20%的税率计算纳税。 
  4.经财政部确定收税的其他收入。如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及有奖竞猜收入,就全额按20%的税率计算纳税。 
  (三)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税项目的具体范围: 
  1.工资、薪金收入,是指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及各类津贴、补贴收入。 
  2.承包、转包收入,是指对国营、集体、联营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转包、承租取得的个人收入。对承包、转包收入中税前列支部分,应按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审核减除后,并入综合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3.劳务报酬收入,是指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讲学、办学、新闻、广播、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展览、咨询技术服务和介绍服务等项取得的收入。 
  4.财产租赁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施、车船以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的收入。 
  5.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是指专利人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个人收入,以及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6.投稿、翻译收入,是指稿酬、审稿及翻译取得的收入。 
  7.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是指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投资的股息、红利收入。 
  8.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收入项目。 
  (四)个人取得的实物、在价证券、外币的折算方法。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收入,如果是实物、有价证券或外国货币的,要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对于实物,应按取得实物时当地国营商店零售价格折算;对于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有价证券时当地金融市场的牌价折算;对于外国货币,应按填开纳税凭证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五)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免税规定。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 
  2.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存款利息;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6.保险赔偿; 
  7.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 
  9.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 
  (六)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方法。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实行由支付单位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一切支付个人收入调节税项目的单位,支付给纳税人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收入,在支付的同时,必须按规定扣缴税款。支付单位在依法扣缴税款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取得月综合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不论对单项收入扣缴或未扣缴税款,都必须在每个月的前十日内,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上一个月应纳的税款,对已扣缴的税款可持纳税凭证在应纳税额中减除。综合收入以外的其他应税收入,凡支付单位没有按规定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人也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七)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申报纳税地点。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在职人员应向工作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工作单位座落在郊、县或塘沽、汉沽、大港区而工作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区,纳税人到市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委托单位代办或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临时工、退休补差和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纳税人,应向户籍(包括临时户口的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八)扣缴义务人的扣税手续。 
  1.凡经常支付应税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缴款书、完税凭证、入帐凭证、扣缴申报表,并办理代开、代扣、代缴和申报手续。支付单位在履行扣缴义务时,应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支付个人特种发票,并于每个月的前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申报表及扣缴凭证副联。 
  2.支付单位偶然发生支付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收入,可以及时或在次月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然后将完税凭证收据联交给纳税人。如纳税人需立即取得收入和完税凭证,而支付单位又无法立即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的,可由支付单位开出支付项目、支付金额的证明,由纳税人持证明和个人身份证件,到支付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如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区,支付单位在郊、县或塘沽、汉沽、大港区的也可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支付单位凭税务机关开立的支付凭证入帐付款。 
  3.扣缴义务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限报送申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4.一切单位在向外单位人员支付综合收入时,不论是否达到四百元,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入帐凭证副联。 
  (九)扣缴义务人可提取手续费。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税款的金额,付给4%的手续费。 
  (十)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及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税款,按以下规定处理: 
  1.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和扣税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或不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纳税资料以及拒绝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等,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税外,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少扣缴税款,税务机关限期追缴;追缴不回的,由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届满时负责补缴所欠税款。 
  (十一)对揭发检举违反税法者给予奖励。纳税人不按规定纳税,任何人都有权检举,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秘,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的工作中,纳税人在申报纳税的过程中,遇有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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