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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11-02 生效日期: 2002-10-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2]7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90元、310元、340元、380元、410元。各市分类标准详见附件。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暂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其标准应略高于按最低月工资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此次只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五、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发[2001]6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人 
  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410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含开发区)、临淄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威海市 
  青岛市:各县级市 380 
  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市、莱阳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淄博市:除张店区、临淄区外的各县(区)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潍坊市:除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外的各县(市、区)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 
  济宁市:各县 340 
  临沂市:各县 
  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 
  枣庄市:除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外的其他县(区) 
  东营市 
  烟台市:栖霞市、海阳市 
  莱芜市 
  德州市:德城区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310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 
  德州市:除德城区外的各县(市、区) 
  滨州市 
  菏泽市:牡丹区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 290 
  菏泽市:除牡丹区外的其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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